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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警方成功破获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件

原标题:城中警方成功破获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市局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切实消除枪爆物品对社会的现实危害,全力维护辖区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城中公安分局高位组织部署、全面督导检查、借力广泛宣传,及时消除枪爆潜在隐患,全力推动“防风险、除隐患、降发案、保平安”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近日,城中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贯彻上级部署,始终保持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广辟线索来源,强力开展涉枪线索深挖细查工作,成功破获一起 非法买卖枪支案件。

2022年初,城中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获取到“两名化隆籍男子欲给他人贩卖枪支”的案件线索。根据案件线索, 刑事侦查大队多次派 侦查员前往祁连、化隆等地开展侦查工作。 侦查员通过内查外调,缜密侦查,先后确定了两名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此时,案件侦查进入关键时期却突遇疫情,让原本快要收尾的侦查工作又陷入困境,使得调查取证工作无法正常推进。为尽快消除社会隐患,办案民警们一边坚守在疫情防控工作岗位上,另一边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外围工作。

6月13日,侦查员们紧随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来到海东市化隆县群科新区进行架网布控,于当日11时许,在群科新区丹霞路现场抓获涉嫌给他人贩卖枪支的犯罪嫌疑人王成某,并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查获半自动步枪一支,同时在犯罪嫌疑人王成某的上衣口袋内查获仿64手枪一支。

经现场突审,结合前期收集的大量线索,刑事侦查大队另一组抓捕人员在 化隆县群科新区某小区内成功抓获给王成某贩卖枪支的犯罪嫌疑人马乙四某,并在其上衣口袋内查获7.62毫米制式子弹一盒,共25发。

2涉案犯罪嫌疑人对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王成某、 马乙四某城中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主动上缴各类危爆物品,警民携手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司法厅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

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5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制造、销售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海省公安厅

邮箱:qhqblx@163.com

西宁市公安局

邮箱:xnqblx@163.com

海东市公安局

邮箱:hdqblx@163.com

海南州公安局

邮箱:hnzqblx@163.com

海西州公安局

邮箱:hxgajqzb@163.com

海北州公安局

邮箱:hbgaqblx@163.com

黄南州公安局

邮箱:hnjqzb@126.com

果洛州公安局

邮箱:glzqblx@163.com

玉树州公安局

邮箱:yszqblx@163.com

青海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省打击整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核查、侦办的,发生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应当认真受理,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时开展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受理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五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产品100箱(以每箱35公斤为标准箱)以下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元至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100箱以上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举报爆破作业从业单位违规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4.举报私藏炸药1000克或黑火药、烟火药3000克,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30米,雷管10枚,地雷、手榴弹1枚以上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5.举报私藏非法剧毒化学品50克以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0千克以上及放射性物品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举报枪支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制造、买卖等重大涉枪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捣毁非法制贩枪支源头窝点,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0元至3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举报非法持有猎枪、射击运动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小口径枪,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举报非法持有气枪2支,仿真枪、弩15支,管制刀具30把,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4.举报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的,经查证属实,1支奖励10000元,2支奖励15000元,3支以上的奖励20000元。

5.查获、侦破特别重大案件涉枪涉爆涉弩案件的,根据举报人贡献视情予以重奖。

本标准中“以上”均含本数,本标准中所指爆炸物品、枪支应经公安刑事技术部门鉴定确认。

第六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五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奖励首先举报人,也可由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多人联名共同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举报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属于公安机关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的受理、核查、督办、答复等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落实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对受理和查实的举报线索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的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从各级公安机关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奖金发放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平安城中

监制:高照华

责编:刘幸海

编辑:冯丽晨、朱伟林、张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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