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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荆门市为特定车辆、机械划定禁行及禁止使用区域…现征求意见

原标题:通告!荆门市为特定车辆、机械划定禁行及禁止使用区域…现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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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

国三及以下柴油车

禁行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代市政府起草了《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国三及以下柴油车禁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

电子邮箱:jmshbjjdc@163.com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1日

附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国三及以下柴油车禁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中心城区国三及以下柴油车禁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范围为荆门三环线以内围合区域(含三环线)。

二、本通告所指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车,属于高排放机动车,具体指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以柴油为主要燃料且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主要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

三、对上述柴油车一律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对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规定,罚款100元、记1分。

四、涉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使用的国三及以下柴油车不受上述限制。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六、其他县(市、区)可参照市中心城区做法,发布划定国三及以下柴油车禁行区域的通告。

荆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开征求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减少我市中心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 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代市政府起草了《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 邮箱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

电子邮箱:jmshbjjdc@163.com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1日

附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范围为荆门城区北至北三环、西至西三环、南至沪蓉高速、东至二广高速的围合区域。

三、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由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等主管部门对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在禁止使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涉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限制。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荆政发[2019]17号)同时废止。

六、其他县(市、区)可参照中心城区做法,发布本地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荆门市人民政府

来源/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荆门市人民政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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