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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烟囱与环保烟囱的基本规定

3基本规定

3.1设计规定

3.1.1本标准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

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

结构计算。

3.1.2烟囱结构及其附属构件的极限状态设计应包括: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烟囱结构或附属构件达到最大承载

力,如发生强度破坏、局部或整体失稳以及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

续承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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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烟囱结构或附属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规

定的限值,如达到变形、裂缝和最高受热温度等规定限值等。

3.1.3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分别进行

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偶然组合和地震组合设计。正常使用极限

状态应分别按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和准永久组合进行

设计。

3.1.4烟囱的安全等级与结构重要性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囱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烟囱高度不小于200m或

单机容量不小于300MW时,烟囱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2烟囱的结构重要性系数y。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表3.1.4结构重要性系数yo

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

对偶然设计状况和

结构重要性系数

安全等级

地震设计状况

一级

二级

Yo

1.1

1.0

1.0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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