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
3.1设计规定
3.1.1本标准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
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
结构计算。
3.1.2烟囱结构及其附属构件的极限状态设计应包括: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烟囱结构或附属构件达到最大承载
力,如发生强度破坏、局部或整体失稳以及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
续承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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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烟囱结构或附属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规
定的限值,如达到变形、裂缝和最高受热温度等规定限值等。
3.1.3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分别进行
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偶然组合和地震组合设计。正常使用极限
状态应分别按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和准永久组合进行
设计。
3.1.4烟囱的安全等级与结构重要性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囱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烟囱高度不小于200m或
单机容量不小于300MW时,烟囱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2烟囱的结构重要性系数y。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表3.1.4结构重要性系数yo
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
对偶然设计状况和
结构重要性系数
安全等级
地震设计状况
一级
二级
Yo
1.1
1.0
1.0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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