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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40问④

(来源:榆林市总工会)

原标题:《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40问④

《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文明行为的规范与倡导、实施与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共五章三十七条。作为榆林市首部促进类立法,条例针对交通出行不守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无序管理、广场舞扰民、遛狗不牵绳、校园欺凌、“医闹”等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应比较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不文明现象积极加以规范;条例注重突出地方特色,聚焦榆林在移风易俗中存在的陋习,对喜事新办、绿色殡葬、文明祭祀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对餐桌文明中餐饮浪费、酗酒劝酒以及旅游中破坏文物古迹等不文明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条例务求有效管用,规定加强公共设施保障,确立文明实践、文明创建、表彰奖励等制度,强化宣传教育引导,促进全社会文明习惯的养成。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编写了《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40问》,旨在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让广大市民和有关部门深入领会并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依法有序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厚育文明沃土,涵养礼德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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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哪些必要设施?

条例规定,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大型商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母婴室、第三卫生间、无障碍通道,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设备和便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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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住宅小区中需要配备电动车车棚和充电设施吗?

条例规定,鼓励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电动车车棚以及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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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对窗口单位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条例规定,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的窗口单位应当制定服务标准,落实便民措施,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提供文明优质服务;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规范,服务热情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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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处不文明行为时应当如何做到文明执法?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合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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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如何履行对车辆的停放管理责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维护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秩序。

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照规定控制其投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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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乡村振兴和移风易俗中,如何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充分发挥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协会等群众组织作用,抵制陈规陋习,倡导科学绿色文明生活方式,推进移风易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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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宣传教育?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全社会提高文明行为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媒体、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依法批评、曝光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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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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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

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于榆林日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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