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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东昌法院审结首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

原标题: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东昌法院审结首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

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审结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申请人某女与被申请人某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法院依法撤销了某男监护人的资格。

基本案情

2010年,某女与某男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童童(化名), 2016年上旬,某女与某男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童童由某女抚养。2016年及2021年,双方经诉讼,经法院调解两次协议变更童童抚养权,最终变更为由某女抚养。在某女抚养童童期间,发现在某男抚养童童四年中,有猥亵童童的行为。经东昌区法院判决某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某男虽提出上诉,但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本院一审判决。某男现正在服刑。

某女因与被申请人某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后,认为童童在某男抚养期间,某男未尽到抚养义务及监护责任,多次猥亵童童,致使童童身心受到严重损害。现某男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童童系未成年人,其父亲某男身为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童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某男监护资格,故决定支持起诉。某女遂向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撤销某男为童童监护人的资格。

案件审理经过

该案由东昌区法院速裁团队法官承办,收到案件后,法官认为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关系重大。随即,与刑事法官及检察官联系,了解某男刑事案件案情及童童的现状。并对童童的生活环境、童童母亲与童童的关系等进行了调查了解。恰逢因疫情原因无法会见提审某男,为不影响案件审理进度,承办法官多次与通化市看守所进行协商,依法向某男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后,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组织庭审,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检察机关到庭支持起诉。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被监护人童童为未成年人,其父母系其法定监护人,应当认真、谨慎、全面的履行监护人的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童童的合法权益。某男作为童童的父亲,对童童多次实施猥亵行为,不但违反法律法规,而且违背道德伦理,严重侵害童童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童童人格尊严、严重损害童童合法权益,故某男不宜继续担任童童的监护人。童童之母某女系童童的法定监护人,且某女现为童童的抚养权人,童童现已随某女生活,故某男的监护资格撤销后,应由某女继续承担对童童的监护职责。遂判决撤销某男为童童的监护人的资格。

该案为本院审结的首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青少年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不容忽视。本案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法院依法审判,法、检联动建立法律隔离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女童合法权益,守护花蕾汲取阳光美丽绽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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