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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持美工刀,咬民警手部,扇了民警一耳光…检方:不构成袭警罪,不起诉

原标题:女子持美工刀,咬民警手部,扇了民警一耳光…检方:不构成袭警罪,不起诉

连日来,辽宁省丹东市父女“持黄码闯卡取药袭警”一事引发关注。

根据当地官方通报,6月21日,郝某莉与70岁的父亲郝某成驾车往返十纬路交通卡口时,因其健康码显示为黄码,先后两次闯卡被执勤民警依法拦停。郝某莉拒不配合遵守防疫规定,下车与民警争执,过程中其父郝某成上前打击民警面部。目前郝某莉因阻碍执行职务予以行政拘留十日;郝某成因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件发生后,在场民警的执法细节,以及老人是否构成“袭警罪”引发讨论。

本文选取了几个袭警罪不起诉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刑不诉〔2021〕9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0********,汉族,本科文化,系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湾**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镇**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7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某某生活(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货款127万余元。2021年7月6日,杨某某(怀孕六月许)从广州至苏州讨要货款,先后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苏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永安桥派出所反应追讨货款问题未果,次日回广州。

7月9日,杨某某从广州赶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讨要货款,同行有两名女性朋友,杨某某先在大厦一楼大厅与工作人员协商,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美工刀(未打开)称要割腕自杀,后民警至现场。民警要求杨某某将美工刀收起来,杨某某就将美工刀放回包内。后杨某某在民警陪同下至会议室与**工作人员继续协商货款事宜,持续一小时许,期间没有过激行为。后民警常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人至会议室,要求杨某某交出美工刀,杨某某未予立即配合,民警未经事先警告突然从杨某某背后伸手欲拿包,杨某某不给,挣扎间咬到民警常某某手部,后杨某某被多名民警摁倒在地,民警将杨某某包内美工刀拿走,杨某某被扶起后,情绪激动,扇了站在一边的民警常某某一耳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美工刀(照片)等物证;

2.供应商结算确认单、购买单据、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陶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

7.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追讨合法债务至案发地谈判,期间采用了理性的方式维权,案发当日虽出示美工刀,但经民警劝说即配合民警执法。之后在较长时间正常协商时,并无任何不当行为。后因民警直接执法行为刺激导致杨某某反抗,因此杨某某主观上无袭警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15日

【案例二】吴某某涉嫌袭警案(普定检刑不诉〔2021〕120号)

【案情】2021年7月30日1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有接种新冠疫苗的单子到普定县**镇卫生院接种第一针疫苗,后见卫生院大门排队接种疫苗人员较多,便从后门进入大厅登记处询问接种疫苗情况,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张某某见状便叫其外出排队,吴某某因排队问题与民警张某某发生争吵和肢体碰撞,随后其向另一名在场辅警解释自己的行为时,张某某突然将其手中单子抢走, 吴某某为抢回单子用双手扒拉张某某右肩并弯腰拾捡被民警丢在地上的单子,民警张某某和两名辅警便误以为吴某某袭警,三人迅速将吴某某控制睡在地上,吴某某在反抗过程中用脚乱踢到张某某腿部,辅警用手控制其面部时,吴某某挣扎时用嘴咬到辅警手指,辅警迅速将手撤离,后吴某某被强行带离现场。

【检察院不起诉理由】吴某某因疫苗接种问题和民警发生争吵和肢体碰撞,言语和行为上存在一定过激行为,其对民警和辅警所实施的“扒拉、踢打、嘴咬”等行为系民警履职行为所引起,不属于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例三】王某甲袭警案(姜检刑不诉〔2021〕49号)

【案情】王某甲于2021年3月5日17时许,在某州市姜堰区**村**桥底北侧,因向施工方索要其所种地块翻土补偿费未果,在现场阻拦挖掘机施工被出警民警刘某某拦下后,躺倒在地双手抱住刘某某小腿,民警王某乙上前拉劝时, 王某甲踢王某乙腹部一脚。后民警翟某某、辅警徐某某等人到场增援并强制传唤 王某甲,王某甲反抗挣扎时踢翟某某腿部一脚

【检察院不起诉理由】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案例四】杨某袭警案(安检刑不诉〔2021〕113号)

【案情】2021年8月17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与朋友樊某某等人酒后在某西市安定区盘旋路**市场*门处台阶上聊天。樊某某因醉酒与路过的谢某某发生口角,随后樊某某、杨某与谢某某相互厮打,谢某某拨打110报警。某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西河派出所民警郭某某、向某、纪某等人到达现场后,在核查樊某某与杨某身份信息时, 杨某突然朝民警郭某某左胸部踹了一脚,将郭某某踹倒在地。后出警人员将杨某和樊某某二人控制并带至西河派出所办案中心约束至酒醒。被不起诉人杨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院不起诉理由】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

【案例五】陈某乙袭警案(翔检刑不诉〔2021〕79号)

【案情】2021年7月29日17时许,新圩派出所民警陈某乙带领辅警在**镇农商银行门口开展专项交通清查时,被不起诉人陈某丙因驾驶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被辅警陈某甲、朱某某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被不起诉人陈某丙未予以理会,而是直接将车辆驶到农商银行门口停放,自己则进入农商银行的ATM室取款。民警陈某乙得知后到被不起诉人陈某丙停车位置对该车进行检查。被不起诉人陈某丙从银行出来看到民警俯身在检查其电动车,即上前质问民警在做什么,并 用手朝民警陈某乙头部拍打两下,致民警警帽掉地。后民警陈某乙与辅警一同将被不起诉人陈某丙制服,并带回派出所调查。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丙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

【检察院不起诉理由】陈某丙的暴力程度轻微,未造成伤害后果,也未对民警执行职务造成实际影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例六】娄某某妨害公务案(南检刑不诉〔2021〕198号)

【案情】2020年11月27日,某安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及辅警周某某、蔡某某、叶某某在某安市官桥镇塔峰加油站对面马路查处交通违法的过程中,查获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被不起诉人娄某某自行将车上工地使用的物品卸下,后 与随后到现场的刘某某为抢夺钥匙,拉扯、抓伤辅警周某某(经鉴定未达轻微伤)。

【检察院不起诉理由】娄某某在与警务人员抢夺钥匙时,确有一定的拉扯行为,妨害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但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另外,刘某某后续对民警实施暴力行为时,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已被民警控制,故亦难以认定娄某某应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案例七】朱某某袭警案(渝綦检刑不诉〔2021〕105号)

【案情】2021年6月1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无房屋需要装修的情况下,到某庆市某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装饰公司咨询装修问题,干扰该公司正常经营。某庆市公安局某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万东派出所民警刘某甲及辅警刘某乙按指令处警。民警到场后口头劝离朱某某,朱某某拒绝离开;后民警使用强制手段带离朱某某,在此过程中 朱某某反抗并踢刘某甲3脚,民警将朱某某控制并呼叫增援。增援民警谭某某、李某某到达后,在场民警将朱某某带上警车并驶向万东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朱某某拒不下车,民警强制将朱某某带下警车时 朱某某抓伤谭某某手臂,造成谭某某右前臂软组织挫伤

【检察院不起诉理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坦白、袭警的暴力程度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初犯、偶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

【案例八】蔡某某袭警案(某浦检刑不诉〔2021〕630号)

【案情】2021年9月17日4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某海市某东新区**路**号**酒店内因酒后滋事引发“110”警情,某海市公安局某东分局北蔡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庄某某处警后,在对其进行传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拒不配合, 挥拳击打民警陈某某头部。经鉴定,陈某某在外力作用下致头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

【案例九】

2021年4月27日20时许,某波市公安局某曙分局望春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辅警陈某某根据110指令到本市海曙区**小区**幢**室处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后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进行传唤。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被民警带入望春派出所时剧烈挣扎并扭动身体,试图摆脱民警对其控制,并大喊“不要碰我”,在被民警按压到地上的过程中,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后马上被民警夺下。

【检察院不起诉理由】1.作案时系在校学生,社会经验缺乏,因一时情绪失控发生过激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损伤和财物损毁后果;2.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3.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来源:法路痴语、新浪网等

编辑:彭晨

审核:欧阳灵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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