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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原标题:《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3月16日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5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章,33条,分为总则、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条例》的实施为做好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加强乡村环境卫生管理,优化乡村人居环境,提高乡村居民生产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我市打造“一区三高地、五个新毕节” 营造良好环境氛围,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以“实”的问题为导向

筑牢行为的“自律网”

《条例》通篇贯穿了“以问题推进立法和立法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针对调研中发现的乡村生活垃圾收处不力、生活污水直排、乡村黑臭水体污染严重、畜禽污染严重、乡村厕所存在隐患等“实”问题对症开出治理良方,筑牢乡村生活行为的“自律网”:一是规范生活垃圾收处体系。《条例》第八条规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并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范设置,对乡镇垃圾中转站作出了相关的配置规定,方便群众按照垃圾分类等要求进行垃圾投放,提高垃圾处置效率;二是确定高效生态污水处理模式。《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乡村生活污水根据乡村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合理确定处理模式。鼓励城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寨延伸覆盖,对于不具备条件接入城镇污水管网以及不适宜集中处理的,可因地制宜,鼓励和支持建设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三是消除黑臭水体。《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将乡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考核体系,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消除乡村黑臭水体,营造良好的生态水环境;四是推进厕所改造。《条例》第十二条创制性地对推进乡村厕所改造作了相应规定,村民应当配合开展选择改厕模式,整治露天粪坑,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治理等工作,推进乡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动厕所粪污就地就农消纳、综合利用;五是治理畜禽污染。《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对畜禽粪污、畜禽尸体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放的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六是改善村容村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村(居)民应履行清洁义务,保持各自住宅及房前屋后、庭院等环境清洁卫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寨清洁行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美丽庭院、美丽乡村等评比活动,激发内生动力,鼓励村(居)民注重环境卫生,建设美丽宜居新毕节;七是规范农业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对农业生产做出了相应规范,规定了农业生产经营者应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并按要求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包装废弃物以及过期报废农药、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得随意抛弃,鼓励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八是禁止相关影响环境卫生行为。《条例》第二十条以列举方式,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转移、倾倒、填埋,在非划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等五种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以“细”的职责为路径

夯实监管的“责任网”

为理顺乡村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厘清权限划分,提高乡村环境卫生监管效能,《条例》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规范管理机制。《条例》第四条全面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能职责,同时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开展好乡村环境卫生管护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具体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工作和畜禽污染治理工作统筹指导部门,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作为农村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工作部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病媒生物等作了具体的管理和职责划分;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列举方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供水、供电设施等六种与乡村环境卫生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建设美丽乡村。《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作为辖区内乡村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和支持因地制宜绿化美化水旁、路旁、村旁、宅旁及其他可以植树种花的区域,开展乡村绿化美化工作,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四是建立巡查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卫生管护责任;五是建立保洁制度。《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乡村保洁制度和乡村保洁队伍,负责乡村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并尊重其劳动成果,充分利用好公益性岗位,健全乡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六是加强考核评价。《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目标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七是表彰先进典型。《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先进典型模范带头作用,激发群众参与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内生动力;八是注重宣传教育。《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对乡村环境卫生治理进行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依托线上线下课堂教学、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平台,开展乡村环境卫生治理相关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村(居)广播室、道德讲堂、村(居)委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乡村环境卫生知识。通过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来,共同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乡村环境卫生事业。

以“钢”的责任为中心

织密法律的“保障网”

为提高法律责任适用的可操作性,便于执法,确保《条例》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处罚尺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向河流、湖泊、水库、溪流、河塘、沟渠、道路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杜绝向水体直排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等,污染环境,影响村容村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转移、倾倒、填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避免跨区域转移垃圾对乡村环境卫生造成危害。《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非划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防止在非划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物质进而破坏空气质量,造成大气污染。《条例》第三十条对损毁或者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乡村环境卫生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规定,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可处以市场评估价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是违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即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遵循法律规定。《条例》第三十二条为兜底条款,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第二十条第一项,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禁止性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作出处罚规定,就不在本条例重复规定。本条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省的决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旨在解决乡镇“看得见”却“管不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加大乡镇对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参与和执行力度。

来 源:毕节发布

编 辑:龙 英

编 审:杨 娟 郑永扬

监 制: 许再晶

总监制:刘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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