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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通知】南沙区的企业看过来~~高达2000万元奖励的项目等你申报

原标题:【广州通知】南沙区的企业看过来~~高达2000万元奖励的项目等你申报

广州通知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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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2022年南沙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申报的通知
  • 南沙区关于开展2019-2021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01 关于开展2022年南沙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申报的通知

申报时间

2022年7月6日至8月5日

支持方式

一、申请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一)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1.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三)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根据其等级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申请新落户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一)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连续5年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二)对已落户、整合成为总部型企业并符合上述总部认定条件的,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

(三)对已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累计5年的奖励(含已享受的奖励年份)。

三、申请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其本部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部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请总部型企业高管人才奖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访问https://qiye.gzns.gov.cn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资料(共性材料不重复打印)。

通知原文

02 南沙区关于开展2019-2021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申报时间

2022年8月20日17:00前

支持方式

2019-2020年度直流充电桩按照120-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照20-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换电设施按照600-8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021年度直流充电桩按照100-125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照15-25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换电设施按照500-6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申报条件

(一)在广州市南沙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的非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建设前已在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充电设施建设登记手续。

(三)建成投运并通过验收(需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四)未获得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财政补贴;

(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接入羊城充监管平台。

(六)申报企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基础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

申报流程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需在2022年8月20日17:00前将申报材料按要求报送至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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