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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坚决纠治社保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原标题: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坚决纠治社保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2022.07.07

《行风热线》节目直播

直播

今天中午,嘉兴市人力社保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俞叶君带队参加《行风热线》上线直播,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副主任徐晓平、养老工伤保险处副处长刘玉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厉兴华、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科长董惠斌做客直播室,和广大听众进行了空中交流!

节目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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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社保政策落实不到位及

行风方面问题专项治理

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也是群众对人力社保部门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社会保险寄托着亿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系到亿万参保人员老有所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和要求,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是组建专班专项治理。4月底,印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分五个组全面统筹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到6月30日,组织各类专题学习和培训会65次,其中平湖编制《2022平湖人社局社保基金案件警示教育材料》以案示警加强行风建设。

二是依靠群众开门治理。充分运用线上、线下宣传平台和媒介,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媒体上发布我市开展社保政策落实不到位及行风方面问题专项治理的信息和投诉举报电话,全市累计专项宣传145次。截止6月30日,我市专项治理工作共接到投诉举报电话32起,已全部处理完成。发现12个问题,均已整改完成。

三是凝心聚力协同治理。强化市县协同联动。指导各县(市、区)对照开展自查自纠,召开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推进视频会,全面动员部署。建立周报制,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连续7周汇总分析群众来电数量、诉求和办理情况等信息,全市累计已开展41次检查。强化纪检协同联动。邀请纪检监察组全过程参与,梳理出7个问题线索报送纪检组。与纪检组共同研讨确定专项治理核心指标。建立问题发现、线索移送、督查督办、整改联动等机制,形成问题研判、原因分析、整改推进和跟踪工作闭环。

为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人社部、省人社厅相继出台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三项社保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适用哪些范围?缓缴具体政策是什么?

(1)适用范围包括:5个特困行业企业;17个困难行业企业;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缓缴具体政策是: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其养老保险费可申请缓缴所属期为申请当月至2022年12月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申请缓缴所属期为申请当月至2023年3月的单位应缴纳部分。17个困难行业企业缓缴具体缓缴条件,应同时符合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已明确全市范围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2022年度内连续三个月累计出现亏损和申请缓缴时为正常缴费状态三个条件。

5个特困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申请缓缴条件、可缓缴险种及费款所属期,按照5个特困行业企业政策执行;17个困难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申请缓缴条件、可缓缴险种及费款所属期,按照17个特困行业企业政策执行;

不在22个行业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应同时符合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2022年度内连续三个月累计出现亏损和申请缓缴时为正常缴费状态三个条件。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今年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什么新的变化?目前实施进展情况怎么样?

今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与去年相比,返还力度更大,兑付更加快捷。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1)普惠性返还对象延续实施。除参保企业外,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返还范围。

(2)返还标准进一步提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 90%返还。

(3)申请方式更加便捷。全面推广“无感智办”,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筛查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直接发放至其缴费账户,实现“免申直享”。

自今年5月25日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2〕14号)等文件要求,第一时间启动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截止6月30日,全市已返还金额3.91亿元,惠及企业6.16万家,涉及职工人数95.28万人。

下一步,对“免申直享”不成功的,将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发布通告主动告知企业,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主申报享受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听友 提问

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后,受伤职工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一般的伤害事故是怎么处理的?

伤害事故发生后,职工除了要在第一时间通知所在单位、马上就医外,还要记得及时固定证据,以有效保障权益,如报警、拨打120急救,或及时调取事故现场监控等等方式。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若所在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及时与所在单位联系,早日向各级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若所在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或只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也要及时与单位协商处理或走商业意外保险理赔流程,也可以走工伤保险流程。

想走工伤保险流程,具体怎么做?

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待遇报销。

走工伤申报流程的,要先向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有被认定为工伤的,才能继续走下一步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或直接报销待遇。

劳动者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劳动者同意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是否有效?

无效。缴纳社会保险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社会属性,不能由双方协商放弃,故该承诺违法而无效。

员工试用期内,企业应不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应该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在还是有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和加工制造业企业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单位是不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也就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所以双方约定试用期的,用工之日应当从试用期开始计算,所以试用期内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这里补充强调一点,试用期约定的时限也是有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来源:嘉兴交通经济广播

主播:王巍

编辑:云蕾

视频号|嘉兴交通经济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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