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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原标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97 证券简称:贵阳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5

优先股代码:360031 优先股简称:贵银优1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阳银行”)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7月1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2年7月8日在公司总行401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2名,亲自出席董事10名,因疫情和工作原因,王勇董事、武剑董事、戴国强独立董事、朱慈蕴独立董事、罗宏独立董事、杨雄独立董事、刘运宏独立董事均以视频连线方式出席,邓勇董事委托盛军董事表决,唐小松董事委托赵砚飞董事表决。会议由张正海董事长主持,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对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宁波先生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李宁波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市场营销总监,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李宁波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李宁波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同意聘任李宁波先生为公司市场营销总监。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云先生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议案》

同意聘任李云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首席财务官,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一致。李云先生的任职资格自监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李云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李云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同意聘任李云先生为公司首席财务官。

特此公告。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8日

附件

李宁波先生,汉族,籍贯贵州习水,出生于1971年3月,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会计师。现任公司成都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曾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遵义县支行乌江办事处员工,中国建设银行遵义县支行乌江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遵义分行遵义县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党支部书记、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遵义分行公司业务部主任科员,遵义市商业银行客户管理部审查岗、总行办公室副主任、授信审查部副总经理,贵阳市商业银行中层副职管理人员、遵义分行副行长,贵阳银行遵义分行副行长、副行长(主持工作)、党委书记、行长,贵阳银行营业部党委书记、总经理,贵阳银行公司金融部(绿色金融部)总经理,贵阳银行成都分行党委书记、负责人。

李云先生,彝族,籍贯贵州威宁,出生于1970年12月,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曾任六盘水市财政局三查办员工,六盘水市财政局科员,六盘水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干部、副所长,贵阳市商业银行市场发展部员工,贵阳仁信会计师事务所员工,贵阳天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合伙人,贵阳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负责人(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证券代码:601997 证券简称:贵阳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6

优先股代码:360031 优先股简称:贵银优1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债权投资本金315,429,534.07元以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阳银行”)已将本次诉讼所涉债权投资纳入不良,并已对该笔债权本金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及执行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将贵州九州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名城”)、周韶斌、周伟刚作为被告,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1-028)。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2021)黔01民初1972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九州名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贵阳银行借款本金315,429,534.07元、利息73,833,333.34元及罚息(截至2021年5月7日的应付罚息为359,486,360.65元,2021年5月7日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贵阳银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九州名城提供的筑土他项(2014)第016号项下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受优先受偿权;

(三)贵阳银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九州名城提供的抵押物(2021年7月26日在贵州省不动产登记查询的抵押登记记载为21套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受优先受偿权;

(四)周韶斌、周伟刚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贵阳银行对周韶斌持有的九州名城的20%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贵阳银行对周伟刚持有的九州名城的80%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贵阳银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5,290.1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阳银行负担1,674,329.18元,被告九州名城、周韶斌、周伟刚共同负担3,775,9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但目前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且被告偿债能力及抵押物的变现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及公司内部关于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将本次诉讼所涉债权投资纳入不良,并已对该笔债权本金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公司将高度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全公司权益,并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8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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