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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法判决看盛趣游戏与娱美德的《传奇》之争落幕

《传奇》作为中国游戏产业发展中的一段“传奇”,拥有游戏圈最冗长的维权历史。2001年至今,中、韩相关企业围绕《传奇》IP的相关诉讼纠纷层出不穷,而在历经20年维权长跑后,《传奇》IP纠纷终于在2021年12月底尘埃落定。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中,已经明确盛趣游戏和亚拓士在中国市场合法享有“传奇”IP的各项权益,在关于娱美德非法授权《传奇》游戏的多项民事终审裁判结果【(2020)最高法知民终395号、396、399号判决】中明确认定“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的授权合同侵害了亚拓士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认定娱美德公司授权他人开发涉案游戏软件,侵害了亚拓士公司对共有游戏软件享有的权利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其中我们以《传奇》诉前禁令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399号作为案例进行分析。本案为典型的合作作品的合作作者如何行使权利之争议。而这起案件牵扯到的两家公司,分别为韩国的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而这两家公司,也就是知名网络游戏作品《传奇》的著作权共有人。

在回顾该案件时,先看下纠纷发生的背景。2000年,娱美德和亚拓士共同开发《Legend of Mir2》即《传奇2》,且共同享有著作权。2001年,亚拓士和娱美德签署海外销售协议,约定由亚拓士负责开拓海外市场。同年,亚拓士与盛大游戏(现已更名为盛趣游戏)签署《传奇2》的独家协议,上线后更名为《热血传奇》。2002年,娱美德、亚拓士、盛大游戏三方签署《补充协议》,娱美德明确委托亚拓士行使其作为共同授权方一切权利且不可撤销,之后亚拓士一直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代表与盛大游戏进行续约。2003年,娱美德擅自授权光通运营《传奇2》的升级版本,即国内最早出现的《传奇3》。亚拓士在韩国首尔法院申请了假处分和假扣押,也就是国内的行为保全及财产保全。2004年,亚拓士与娱美德在韩国首尔法院达成和解,娱美德确认:与盛大游戏合同的更新权由亚拓士保留。2012年,娱美德再次出具声明确认其已委托亚拓士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人的一切权利且不可撤销。2017年,亚拓士与盛大游戏再次成功续约。

这个案例起因为2016年6月,国内一家游戏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与娱美德签署《传奇2》著作权授权协议,并将根据《传奇2》开发移动游戏和网页游戏。亚拓士认为娱美德单方面授权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立即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履行已签署的授权协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查后,作出禁令裁定,娱美德虽然申请复议,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娱美德的授权损害了亚拓士利益,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2019年12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授权方立即停止依据涉案协议开发移动和网页游戏。娱美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在最高法的终审之下,能够维持一审原判的原因有四点:

第一,根据共有制度的基本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并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确定因共有财产产生债权债务的对外、对内效力。

第二,共有作品的著作权由共有人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共有人有关管理、使用共有作品的约定属于已经协商一致的内容,双方均应遵守约定行使权利;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法律规定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共有著作权人。

第三,共有著作权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应提供与权利行使有关的具体信息;他方阻止其他共有著作权人单方行使其他权利的正当理由,至少包括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共有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娱美德已多次出具文件,明确委托亚拓士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且不可撤销,即娱美德与亚拓士已经达成的有关管理、使用共有著作权的约定及产生对外效力,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提出新增授权的协商要求,与其与亚拓士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不符,与基于该内部约定所产生对外效力的合理预期存在冲突,娱美德公司以通知方式代替协商,单方推进新增合作主体授权的行为侵害了亚拓士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对于《传奇》诉前禁令案及相关案件的的终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盛趣游戏和亚拓士合法享有“传奇”IP的各项权益,同时对地方法院也给到一定的指导意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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