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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高法终审判决作为权利基础 盛趣游戏再度向娱美德维权

近期,就维护自身所享有的《传奇》游戏独占性权利,盛趣游戏再度向娱美德进行维权。根据盛趣游戏方面的声明,以我国最高法院终审判决作为权利基础和坚强后盾,盛趣游戏已与韩国真传奇(亚拓士)公司启动多起诉讼等法律程序,拟对韩国娱美德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对其索赔约四亿元。

盛趣方面认为,2021年1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娱美德非法授权《传奇》游戏的多项民事终审裁判结果【(2020)最高法知民终395号、396、399号判决】中明确认定“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的授权合同侵害了亚拓士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认定娱美德公司授权他人开发涉案游戏软件,侵害了亚拓士公司对共有游戏软件享有的权利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事实上,这几起判决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颇为有趣的是,涉案双方还均以此,作为己方据理力争的法律依据。对该规定理解层次的不同,影响了法律针对个案的适用情形,也由此决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原审法院)判决方向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实际上,“不能协商一致”存在诸多细分情况,比如“没有协商行为导致未协商一致”、“即使协商也不可能协商一致”、“经充分讨论协商后仍不一致”等。究竟哪一种才是法律规定的“不能协商一致”情形呢?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了判决结果的不同。

原审法院认为娱美德公司在授权前已向亚拓士发送过邮件,亚拓士也已回复过。因此不存在“未协商”情形,由此判定娱美德单独对外授权是合法的。但最高法对此案进一步审理,发现娱美德发送的邮件名为“XX通知”而非“XX协商”,且存在“先斩后奏”之嫌,更为重要的是,邮件中未提及被授权的企业名称,导致亚拓士根本无法对协商内容作出正确评估,双方并未达成“协商”的基本条件——信息对称。因此,最终判决娱美德未经协商,单独对外授权“传奇”IP,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另一方面,亚拓士在与蓝沙公司(盛趣游戏旗下)签署2017年《续约协议》时,也未与娱美德达成协商一致,但却获得最高法对2017年《续约协议》合法有效的终审认定,这是为何呢?

原因在于,早在签约之前娱美德就已在韩国法院申请了相关“禁令”(禁止亚拓士公司与蓝沙公司续约),目的是创设“即使协商也不能协商一致”的条件,借此倒逼亚拓士不能通过协商手段,达成一致意见。甚至还希望以后能由此摧毁2017年《续约协议》的有效性。

实际上,民事合同之约,秉承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是不会被轻易确认无效的。最高法认为,亚拓士未经协商授权,即使这一点违反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2017年《续约协议》也是合法有效。因为该条例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娱美德的诉求并不成立。

另外,“亚拓士未经协商签订《续约协议》”的行为是否违法,最高法还给出了更为深刻的推论思路。在“未经协商,又无正当理由的,才不能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力”的规定前提下,由于娱美德申请“禁令”,导致“协商不成”已成定局,那么无论亚拓士是否采取协商行为,都会致使这一结果发生,于是,“有无协商行为”已不再是第九条重点,“有无正当理由”才是断定亚拓士是否违反法规的关键。

最终,最高法认定,娱美德的真正意图(通过阻止签订续约,以约束蓝沙的市场运营行为)不具备正当性,且2004年的《和解笔录》已确认由亚拓士行使《续约协议》的更新权,因此亚拓士行使更新权,签订2017年《续约协议》的行为并无不妥。

反观娱美德,2017年9月,其在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针对“续约协议”的诉讼,几天后又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月,娱美德还在新加坡的仲裁中提起与此相近的诉讼请求,类似的行为屡见不鲜。娱美德通过这种一案多诉的行为,获得多个对己方有利的阶段性文书,并借此在网络上大肆传播,以扰乱市场对“盛趣游戏旗下正版传奇”的标签认定。

在最高法终审判决中,盛趣游戏享有“传奇”IP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授权的基本事实得到了确认。这一不容争辩的事实,将有力打击娱美德的“欺上瞒下”。传奇类游戏市场终于看清了IP权属关系,彻底解决了IP授权的“后顾之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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