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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谭谈交通》版权纷争,带给电视机构的警示

纠纷原委

谭谈交通》节目是由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成都电视台第三频道联合于2005年5月推出的交通安全宣教节目。节目由交警支队民警谭乔出镜主持,电视台摄制人员跟随拍摄并由电视台进行后期制作。节目于2018年5月停播。

此次纠纷的主要过程为,谭乔作为《谭谈交通》中的主人公,在与成都广播电视台的配合下完成该档节目后,将节目的相关视频上传到网络上,引起成都电视台的不满,从而授权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维权

纠纷中最主要的矛盾点在于,谭乔作为该节目的灵魂人物,是否对节目享有著作权,有权利在网上对节目视频进行传播。这是我国新著作权法实施以后,第一个具有代表性、里程碑式的视听作品纠纷。

纠纷中的版权要点

《谭谈交通》作品类型

首先我们厘清的第一个点,就是《谭谈交通》这一节目的属性。只有当《谭谈交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时,一切的起诉以及版权纠纷才能算数。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谭谈交通》凝聚了从策划、拍摄、制作等各个环节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因此是构成作品的。根据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定,《谭谈交通》属于“除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当我们确定了《谭谈交通》作品的属性后,后续著作权权属问题、谭乔相关使用权的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

《谭谈交通》的版权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谭乔在视频中回应,称当初并没有与电视台签订任何协议,那么根据著作权法,《谭谈交通》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成都电视台作为这个节目的攒局者,节目的编导、策划、摄像、后期制作等各个环节的人员均为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利用的条件、播出的平台均是成都电视台提供的,那么无疑成都电视台作为节目制作者主张权利,是合理的。

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为节目的联合方,是不是与成都电视台共同享有该节目的版权,或者享有其它何种权利,要看交警支队与电视台当初有无签订合同,或者合同中对权利是如何约定的

谭乔在节目中扮演的角色及权利

谭乔作为该节目的主持人,对在节目中的即兴创作,即“口述作品”是享有著作权的,但是该节目作为一个完整的视听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谭乔对其在节目中的口述作品,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谭乔如果未经成都电视台许可,将节目视频上传网络,是可能构成侵权的。

赔偿金额的确定

谭乔称将面临“千万元巨额赔款”,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如果侵权成立,赔偿也不会像传闻中如此夸张,且谭乔积极配合下架相关视频,并且谭乔在回应视频中称,自己通过视频账号所得的收益,除支付日常合理支出外,其余已捐献给公益事业。所以本文认为最终赔偿结果是可以酌情进行商讨的。

结语&警示

综上所述,谭乔未经权利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许可将《谭谈交通》相关视频上传网络,涉嫌侵犯了成都电视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此次纠纷,网络上众说纷纭,一部分是因为各方所掌握的资料不全所致,另一方面,对著作权法不甚了解的观众,出于对谭乔警官的喜爱,甚至将矛头指向成都电视台,对成都电视台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纠纷的发生给电视台敲响了警钟。该案反映出电视台加强版权管理势在必行。尤其对于台方的自制节目,版权管理也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自制节目中也会涉及作品元素的版权问题、参与人员的权利问题,因此在制作过程中,电视台应跟各个权利方理清权利关系,把各方权利清晰明确的落实到纸面上,如此电视台在节目的后续开发利用的时候,才可以避免各方权利纠纷,不然的话就可能出现下一个《谭谈交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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