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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连续第十四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原标题:青海省连续第十四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7月19日,青海省民政厅发布消息,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提高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是青海省连续第十四年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据了解,本次提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提高28元,提高到每月700元,增幅为4.2%;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提高492元,提高到每年5676元(每月473元),增幅9.5%。同时,根据特困人员保障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的挂钩联动机制,同步提高特困人员保障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特困人员最低基本生活标准每月提高42元,达到每月1050元;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统一每月提高42元,其中集中养育孤儿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45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50元。

接下来,青海省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将及时补发提标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及孤儿养育津贴,将提标后达到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工作,及时让困难群众知晓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让广大群众进一步提升民政领域惠民政策的知晓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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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日报责编/贾丽娟

监制/智华坚赞 总监制/刘增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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