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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法院发出首份“限制驾驶令”

原标题:广安区法院发出首份“限制驾驶令”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底,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受理了陈某申请执行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8万余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唐某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唐某也称其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本案义务。但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唐某经常驾驶他人名下的小轿车出行。

为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出行空间,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今年7月8日,广安区法院依法向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唐某发出“限制驾驶令”,限制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

法官说法:

何谓“限制驾驶令”?广安区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曾华介绍,“限制驾驶令”是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将“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列入限制高消费选项,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含个人名下的小汽车和他人名下的小汽车)的惩戒措施。这是广安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限制驾驶令”。

违反“限驾令”有何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解除“限驾令”? 只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就可以解除“限驾令”,如果在限驾期间提供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也可以解除“限驾令”。

法官提醒

若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限驾被执行人有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含个人名下的小汽车和他人名下的小汽车)行为的,可向法院举报,举报时请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即照片或视频等,法院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来源:广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婧

推广:时代传媒(广安)工作室

发布:陈 辉 | 总监:苏东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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