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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关注:一企业先进产能的玻璃项目为何搁浅

原标题:评论关注:一企业先进产能的玻璃项目为何搁浅

一家当年被当地招商引资政策吸引并且在阜新市投资总计达三个亿的企业、一家占地180亩并且属于阜新市“重点企业”的企业、一家年销收入亿元以上并且获得过国家给予企业的拆除落后产能补助款450万元的企业、一家拥有500名员工并且事业如日中天、前景无限辉煌的企业,2012年下半年新上马的国家鼓励支持压延太阳能玻璃项目,却遭遇了一场突变,至今迟迟未能生产。

企业遭遇变故,国家鼓励支持类产业被地方职能部门错误定性为落后产能

这个先进产能的项目姊妹篇就是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鼓励支持的浮法超薄电子及压延太阳能玻璃产品,市场这两年也是需求非常旺盛,我公司响应国家号召新上了压延太阳能玻璃项目,日生产能力为300吨,阜新华辰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玻璃公司)现有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即可投入生产。安排就业职工400人。若进行部分玻璃深加工,可增加年收入3亿元,企业总收入6亿元。

但这个项目没能做起来,原因在于其初级版却因为行业主管部门阜新市工信局在2017年工作失误犯下的严重错误,居然给国家鼓励支持压延太阳能玻璃生产工艺设备强行拆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几个亿。而这家企业的法人就是曾担任过当地人大代表的企业家毕大军。

坊间一直有句“投资不过山海关”的传言,没想到毕大军就成为了这句话的印证者和牺牲品,自己的企业不仅成为了辽宁省营商环境不良的真实写照,也成为投资不过山海关的全国一起典型案例。

2002年5月,通过阜新市细河区招商引资,毕大军在该市细河区新地村投资了1.8亿元成立华辰玻璃公司,十年后的2012年上半年,毕大军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华辰玻璃公司淘汰了原格法(落后产能)玻璃生产工艺,经省、市、区专家及企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2012年下半年,华辰玻璃公司新上压延太阳能(鼓励支持)生产线,此工艺属国家发改委、国经信部(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修正版(一)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明文规定的鼓励支持类产业。

据毕大军亲口讲述:“尽管自己企业的落后产能即格法产能已于2012年上半年全部拆除,于2012年下半年升级改造为压延太阳能玻璃生产工艺,该工艺属国家鼓励支持产业。但由于2017年3月18日,阜新市工信局将淘汰的格法工艺和先进的压延太阳能工艺一并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导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了错误通知,将明知先进产能的压延太阳能窑炉及生产设备拆除。阜新市工信局本应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说明真实情况,可实际操作时适得其反。”

拆除前毕大军曾多次申辩,请求阜新市工信局及时纠错,而且华辰玻璃公司还提交过六份证据证明压延太阳能玻璃生产工艺属于先进产能,但2017年10月18日,区政府还是组织人员把华辰玻璃公司新建的压延太阳能(鼓励支持)玻璃窑炉及生产线强行拆除,造成企业于2017年10月至今无法生产,企业500名员工下岗,并导致企业日产300吨玻璃生产指标(市值7800万元)作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3亿元,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灭顶之灾。

针对这一违法强拆事件,为了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华辰玻璃公司先后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在无果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于2018年6月开始走上了诉讼之路。2021年3月26日经省高法审理裁定华辰玻璃公司胜诉,判决如下:一、撤销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9行初77号行政判决;二、确认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对阜新华辰玻璃有限公司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三、驳回阜新华辰玻璃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

华辰玻璃公司熔炉及生产设备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强拆,华辰玻璃公司作为原告不服诉至法院,一审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拆属于政策性问题不属于法律问题驳回。华辰玻璃公司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强拆行为程序违法,发回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强拆行为的对象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并未造成损害,驳回诉讼请求。后华辰玻璃公司再次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最终认定阜新市细河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但并未支持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毕大军就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提出了自己的五点疑问:一是验收后所谓残留问题,二是被告政府在证据上假签名事件,三是诉讼期间法院违规为被告调取证据,四是政府公文落款居然未卜先知提前三年,五是未能比照外地同类案件进行赔偿。

法学专家认为强拆部门明显违法属于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针对毕大军的遭遇,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与科研工作的辽宁大学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辽宁省法学会宪法行政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辽宁省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张弘,在经过充分阅读材料及现场考察以及和毕大军面谈后提出了五点法律意见:

一是被拆除的生产线不属于落后产能,拆除对象错误。格法生产线在政府强拆之前早已不存在,而政府自己提交的证据《市工信委工作情况报告》已经非常明确地表明“三条格法生产线已经拆除”。环保部文件是错将原告生产线列为淘汰落后的生产线。没官网发布的文件、现场核查文件以及玻璃专家证明,都可以证明政府拆错的事实。而一审判决仍然将不是事实的事实认定为事实。

2012年上半年,响应国家号召将格法(落后产能)玻璃生产工艺窑炉及生产线全部拆除。经省市区和玻璃专家、企业技术人员联合验收,并现场签字。2013年下半年华晨玻璃公司新上压延太阳能玻璃生产项目,得到政府批复,该项目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鼓励支持产业。

由于被告重复错误上报落后产能,导致国家重复下达错误通知。被告本应该逐级上报纠错不拆。2017年9月,在政府召开会议上,企业汇报压延太阳能生产项目属于国家支持产业,并提交国家文件请领导查阅。同时企业也提出了逐级上报纠错。被告领导高正民问省工信委李翔处长,可以纠错不拆吗?李翔处长回答,那这种上报错误属于事故吧!(会议有影像资料)。明知违法强拆是错误的,却又怕承担责任。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将企业几亿资产当儿戏。上述有证据为证。细河区政府却将错就错强行违法强拆华晨玻璃公司压延太阳能生产的窑炉及生产线。

二是有关部门无强拆职权,属于超越职权。本案不属于环保问题案件,因在拆除前企业已停产,对环境没有造成影响,因此本案未涉及环保有关事项。另外,假如本案的生产线属于应该强拆的对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其合强拆主体应该是人民法院。正确的程序是,政府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执行。然而本案这一切都被颠倒或枉视。

三是一审法院违法收集证据,属于无效。一审法院主动调取证据并以此证据认定被上诉没有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行为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显然一审法院的做法违法,该证据无效,不应该作为确定该强拆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法学专家张弘教授最后指出,企业的正常经营是受法律保护的,基于环保原因,需要对企业进行改造的也要依法进行。而本案强拆行为明显违法。企业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讼到法院,法院本应依法审判,而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明显没有秉持公正理念,先是从程序驳回进而又不顾事实,从诉讼请求上驳回。这与国家及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保护产权、改善营商环境的精神格格不入。(朱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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