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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小青”社保小课堂第五课:工伤保险能享受哪些待遇?

原标题:“社小青”社保小课堂第五课:工伤保险能享受哪些待遇?

社小青社保小课堂

为加强社保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台州人社”微信公众号特推出全新栏目——“社小青”社保小课堂,由“社小青”作主讲,为大家讲解社保相关政策。

第五堂课

社小青为大家带来了

工伤保险享受待遇方面的问题

快来一起了解下吧!

工伤认定后,工伤保险能享受哪些待遇?

有社保支付和用人单位支付两类。

一、社保支付(11项待遇)

1. 工伤医疗 (康复)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药品目录和医疗项目目录的相关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25元(定额包干)。

3.经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

标准:

城市间乘坐火车(限二等软座以下)、轮船(限三等舱位以下)、汽车(不包括出租车)的交通费凭票据按实报销。

市内交通费(住院期间不计算)在每天30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实行限额(每天限150元,按实际住宿天数计数,住院期间不予报销)凭票据报销。

伙食费定额补助每天30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一至十级伤残等级(程度从重到轻)分别对应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标准:五至十级 伤残等级分别对应30、25、10、7、4、2个月的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职工加权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月平均工资”)。

6.生活护理费

经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标准为每月50%的省月平均工资;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部分不能自理的30%。生活护理费从完成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发放。每年上年度省平均工资公布次月开始调整。

7.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伤残津贴

标准:一级为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一至四级 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8.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9.丧葬费

标准:6个月的死亡时上年度省月平均工资。

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1.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按照职工工亡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即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支付(4项待遇)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省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 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六级分别为30、25个月上年度省月平均工资。

七至十级 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至十级分别对应10、7、4、2个月上年度省月平均工资。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4.五至六级伤残等级的伤残津贴

五至六级 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如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供稿: 社保处、社保中心、劳鉴中心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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