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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三部门联合发布重要通知

原标题:汕尾三部门联合发布重要通知

关于汕尾市中小学2022-2023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等有关教育收费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中小学2022-2023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

(一)本省户籍以及外省户籍学生,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一律免收学费、课本费。

(二)本省户籍以及外省户籍学生,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扣减财政规定的义务教育补助标准后缴费入学。

(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助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入学考试报名费。取消民办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费分段制政策。

(四)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高中阶段收费管理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汕尾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的通知》(汕发改价格〔2015〕183号)规定执行(具体见附表)。

(二)民办高中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并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备案。

(三)加强对学校各类有偿补习乱收费的监管。禁止学校和老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对于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严禁擅自立项收取高中复读生学费。根据《关于禁止我省普通高中举办往届生复读班的通知》(粤教基〔2001〕9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往届生复读或补习班,以及利用普通高中教师及资源与其他教育单位联合举办补习班或复读班。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不得将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二)根据省教育厅、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粤教体〔2010〕8号),高中生体检费为代收费项目,高一学生按31元/生·学年、高二及高三学生按13元/生·学年标准收取,不参加体检的学生不收取。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校服费按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凡未列入《广东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教辅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推荐使用,不得强制学生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严禁违背自愿原则订购教辅材料,若学生自愿购买并申请学校代购教辅材料,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但不得牟利。

(四)结合《汕尾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生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汕教函〔2014〕112号)和《汕尾市教育局汕尾市发展改革局关于规范学生作业本管理的通知》(汕教函〔2020〕422号)有关精神,作业本费列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项目,各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据实收取。按规定纳入高中学费的学生作业本费,由学校统一代购后发给学生,不列入代收费项目另向学生收费。

四、强化教育收费行为监管。

(一)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收费承诺等教育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教育收费主管机关职责,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我市正常的教育收费管理秩序。

附件:汕尾市2022-2023学年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表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2年8月4日

汕尾市2022-2023学年公办普通高中

收费标准表

来源: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尾市教育局、汕尾市财政局、海丰微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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