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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庭搬到“青山绿水”间】昭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巡回审理大山包破坏自然保护地案件

原标题:【把法庭搬到“青山绿水”间】昭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巡回审理大山包破坏自然保护地案件

巡回审判

山水向美,法治护航。

进一步加强以案释法生态环境司法宣传教育,警示教育群众杜绝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保护的意识,8月12日,昭阳区人民法院到大山包开展巡回审判并当庭宣判,此次巡回审判还进行了生态法治宣传系列活动,当地近百余名人民群众到现场旁听庭审并接受法治宣传。

庭审现场

当地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理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初,赵某周安排赵某用挖机在昭阳区大山包镇石头人草山处挖了一个洞子,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军挖玛瑙。后被告人赵某周又于7月24日、26日分别两次安排赵某用挖机在昭阳区大山包镇石头人草山挖了三个洞子,其中两个卖给杨某军、吴某权等人,一个卖给刘某奎等人挖玛瑙。经测量,每个洞子洞口约有1米至1.5米宽,6米深。

二被告人辨认其中2个洞子洞面已撑起模具,经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管理局出具的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显示,本案被告人赵某周、赵某挖的洞子的位置位于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缓沖区。

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某周、赵某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开挖洞子给他人开采玛瑙石,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赵某周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赵某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周犯罪所得27060 元,由昭通市昭阳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在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留下人间万点绿

绿色 是生命的底色

青山绿水需要我们共同守护

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生态屏障

保护每一寸土地 涵养每一滴水源

昭阳区人民法院用法治呵护

大山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青山绿水”生态之美!

来源: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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