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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疫源地消毒技术指南(四)

四、低温消毒

(一)现场所用低温消毒剂必须合法有效,在上市前应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温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062号)的要求做好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使用时应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按照低温消毒剂的适用温度范围合理使用。与相关消毒设备配套使用时,应先对消毒设备进行调试,进行机械化喷洒消毒时,务必确保消毒剂足量全覆盖消毒对象表面,做好质量控制,确保达到消毒合格。消毒对象污染严重时,应先用低温消毒剂冲洗或浸泡后再做处理,严禁喷洒或擦拭消毒。

(二)现场如使用紫外线、辐照等物理消毒技术开展低温消毒,须按照我国相关标准规范,证明其在相应低温环境下(实验室和现场)对新冠病毒或抵抗力不低于新冠病毒的指示微生物达到消毒效果。物理低温消毒设备在上市前应做好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

五、注意事项

(一)现场消毒应确保所用消毒产品合法有效,所选消毒方法科学可行。现场消毒时,根据现场情况和相关标准要求,选择合格有效的个人防护装备,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实施消毒。

(二)消毒实施单位应具备现场消毒能力,操作人员应经过消毒专业培训,掌握消毒和个人防护基本知识,熟悉消毒器械的使用和消毒剂的配制等。消毒实施单位在每次开展消毒工作时均应做好消毒记录,包括消毒对象、消毒面积(体积)、消毒剂浓度(或消毒器械强度)、剂量、作用时间等。

(三)加强现场消毒评价工作。所有疫源地现场消毒均应进行过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毒过程有效。根据现场实际需求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774-2021)相关要求,必要时进行消毒效果评价。

文章来源:区卫健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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