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百日行动】因未使用“场所码” ,牡丹区又有三家商家被处罚!

原标题:【百日行动】因未使用“场所码” ,牡丹区又有三家商家被处罚!

“场所码”是疫情

精准防控的“电子哨兵”

近日,我区有个别场所

因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被处罚

案例1

2022年8月13日凌晨,牡丹分局小留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小留镇辖区内一家台球俱乐部擅自营业,并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扫码、登记等防疫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的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

2022年8月12日晚上10时许,沙土派出所民警在对沙土镇某某宾馆治安检查时,发现该宾馆负责人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扫码、登记等防疫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的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3

2022年8月13日20时许,市中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牡丹区某某足浴店内,店员庞某某、陈某某在明知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必须让顾客扫场所码进入店内的情况下,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扫码、登记等防疫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庞某某、陈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严管 严控 严防 严查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场所不注册、不张贴、不督促扫描“场所码”,进入场所人员不听劝阻、拒绝扫描“场所码”,不按规定时限参加核酸检测,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行程信息,不配合随访排查等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行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牡丹公安提醒

近期,部分疫情高风险地区波及范围广、外溢风险大。广大 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应 严格落实“场所码”逢门必设、逢进必扫要求,指定专人值守,做到逐人检查,遇到老人、儿童等通行时,通过反向扫码或同行人员等功能进行人员登记。

要合理安排出行,非必要不前往疫情风险地区,严格按照频次要求完成核酸检测,严格落实“戴口罩、勤洗手、常测温、少聚集”等个人防护措施。

来源:牡丹公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
大家都在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