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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小三钱款后小三变心,妻子起诉要求返还赠与款

原标题:丈夫赠与小三钱款后小三变心,妻子起诉要求返还赠与款

一方对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得到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构成无权处分,受赠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另一方可以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案情介绍】

阿旺50多岁,是一名生意人,与妻子阿英1982年开始共同生活,生育一子一女,1990年二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2015年,阿旺因工作原因认识了比自己小20多岁的小云。一个是多金的老板,一个是年轻靓丽的女士,二人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之后,小云开始要求阿旺给她买车,并在自家老家盖了一栋别墅。阿旺还经常给小云及其母亲大云转账、代付保险费、还债等,累计支出500多万。2019年3月,阿旺发现小云还在和另外一名男士交往,与小云发生争吵,二人结束情人关系。阿旺要回了给小云的2套房子,双方签署了一份《协议书》。

后来,阿旺和小云的事情被阿旺老婆阿英知道,阿旺被清出门户。阿英还将阿旺、小云和大云起诉到法院,要求:1、请求确认被告阿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小云和被告大云的行为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小云和被告大云向原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785660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阿英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协议书、微信截图、银行流水、对账单、证人证言等证据。

小云和大云辩称:原告的起诉及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应驳回起诉;阿旺2017年就已与原告离婚且无财产。小云提供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阿旺2017年已与原告离婚,自己也给阿旺转过账,大云没有接受过阿旺转账。

【法院审理】

法院为查明案情,调取了原告补办结婚证的材料,认定阿英和阿旺处于合法婚姻状态。

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认定阿旺和阿云是情人关系,存在经济往来。对原告阿英举证的购车、建房等支出及向大云转账70万等未认定,仅认定了阿旺向小云转账68066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阿旺在与原告阿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钱款赠与被告小云,被告阿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其个人财产,故认定该款项为被告阿旺与原告阿英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阿旺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小云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主观上并非出于善意。被告阿旺未经阿英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的680660元赠与被告小云,侵犯了财产共有人原告阿英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原告阿英要求确认被告阿旺对被告小云的赠与行为无效,并由小云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请求被告大云返还70万元,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被告小云辩称其返还给阿旺的钱款数额,已超出阿旺转给她的钱款数额,无证据予以证实,其答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

一、确认阿旺赠与给小云680660元的行为无效;被告小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英返还680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阿英其余诉讼请求。

注:本案赠与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律师说法】

对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得到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未经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构成无权处分,受赠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另一方可以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和公序良俗,还容易引起财产纷争,甚至最后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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