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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评论|卖5斤芹菜罚6.6万 行政处罚应力避“过罚不当”

□宋潇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他们发现,罗某夫妇在去年十月的一天,购进了7斤芹菜,随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检查结果为不合格,对其作出6.6万元的处罚。

如此悬殊的过罚比例,不仅让人惊诧,一个几十元钱的案值,有无必要罚款上万元?过罚是否不当?其实,要回答这些疑问,先得厘清5斤芹菜被罚上万元的原因。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出的处罚决定书,该店铺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因此“数罪并罚”,罚款6.6万元。

在以往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中,罚得过轻,很有可能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罚得过多,则会引发质疑,商家往往也无力承担。其中关键问题在于,罚款多少才是合情合理并且合法的?这涉及到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一方面,当法律法规对“超范围”经营有明确罚则时,处罚多少,对于商家而言并不会有疑虑;另一方面,涉及到执法人员和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过程时,往往会根据《行政处罚法》当中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来定,进而导致一些餐饮店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呈现出不对等的情况。

和以往“过罚不当”的情况类似,在这之前,安徽合肥曾出现过多个餐馆卖“凉拌黄瓜”被罚5000元的事情。两件事情所体现出的共同点,是现实生活中,一些违法行为和处罚力度不成比例,处罚畸重的问题依然存在。因为,法律是原则性规定,但一些具体的案例却是千差万别,对于一个普通的餐馆或者个体户而言,往往没办法去详细了解一些法律规定,而对于生活中一些价值不大、数额不高的食品,要求他们完善并且标准化生产或经营,有时则就显得有些苛求和“理论化”。

凡此种种,其实可以表明,由过罚不相当引发的争议,在市场监管领域,早已屡见不鲜。类似榆林这家夫妻店因为售卖芹菜被罚款上万元一事,就属于行政处罚畸重,有为了罚款而罚款之嫌。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是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也有规定,即“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其背后的逻辑,仍然是体现新食品安全法当中对销售过期假冒产品的处罚力度,由原来的十倍处罚提升至十倍至二十倍处罚。

也就是说,5斤芹菜以平均市场价换算,大概是几十元,但如果芹菜当中经营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了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就会按照相关规定对这个行为进行处罚。可问题在于,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不顾温度,处罚也不能只看规定不看现实。

舆论所在乎的,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能否得到呵护,当它们出现一些不是特别严重的违法或者违反规定的问题时,能否网开一面或者少罚慎罚?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理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减少对小微市场主体的损害程度,既要合乎比例、符合常理,执法过程也要轻重有度,这也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也是给小微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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