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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抓115只壁虎被刑拘

原标题:男子深夜抓115只壁虎被刑拘

男子深夜抓115只壁虎被刑拘:律师解读非法狩猎罪

据报道:8月26日,河南沁阳,一名男子深夜抓了115只壁虎,没想到自己也被抓了。据了解,该男子的行为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该男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猎捕的共115只壁虎已放生。

所谓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该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前述,要成立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违反狩猎法规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第20条第2款之规定,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实施狩猎行为

此即为“四禁”。具体而言,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资源比较贫乏以及为保护自然环境而划定的区域。禁猎期是指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和皮毛、肉食、药材的成熟季节,特别规定的禁止猎捕的期间。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的足以损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办法。

3. 情节严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具有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1)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 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3) 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更进一步而言,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可以在构成本罪的基础上从重处罚:

(1) 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2) 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3) 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4. 本罪的罪与非罪

由于人们对所谓关于四禁的规定知之甚少,并且或许由于某些地方存在捕猎某种野生动物的习惯风俗等,因此在实务中,由于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在对本罪的判断中,要特别注意罪与非罪的判断。并且,即使在认定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也可考虑对行为人给予适当宽缓的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那些偶然非法狩猎,对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不大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可考虑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具体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如没收猎具、猎物,赔偿损失、罚款,或给予纪律处分等。

若行政处罚不足以惩罚,则可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 本罪与他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实务中,常常出现行为人在非法狩猎的过程中由于其使用的狩猎的方法触犯其他更严重的罪名。具体如用投毒、爆炸、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进行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还可能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第115条规定之罪。那么,二者想象竞合之后,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罚。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两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但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同。前者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捕杀,后者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而进行狩猎。

在客观方面,两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和客观行为。

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具有法律保护意义的陆生野生动物。

另外,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或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没有情节严重或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实际遭受损失的要求。而非法狩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要求才能构成犯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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