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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平时吃习惯了:出来混总要还的

原标题: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平时吃习惯了:出来混总要还的

大皖新闻讯 9月14日,一份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在网上流传,网传信息显示,原告葛某某系一家餐厅老板,其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饭未付餐费,要求支付餐费5688元。 审理中,夏某表示原告所述不实,自己去餐厅系侦查行为。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时,所里也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9月14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致电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被告知,“葛某某还在上诉当中,我们不接受采访,采访需要和领导联系。

2017年5月25日,上海“潮汕蛇庄”迎来了几个贵客——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等4人。 到店后,四人就说要检查消防,然后又问服务员要了4包软中华。又问店里都有啥好吃的,最后挑中了3条眼镜蛇和1条王锦蛇。 这加起来一共1300多元,但四人并没有要付款的意思。服务员不知道怎么办,就打电话给饭店老板葛青松。 葛青松基于一些社会经验,判断对方来者不善,便让服务员算了。 烟饱饭足后,领头的夏某说第二天想宴请领导,就定了楼上的包房,说晚上来吃野味。 夏某当时谎称自己姓吴,还预留了电话。 次日晚,夏某、王某等四个警员着便装如期而至,并让葛青松作陪。 这顿饭一共吃了5688元,其中蛇肉占了1372,茅台占了2699。

这顿饭吃得并不愉快。 夏某说,说昨天带走的蛇已经被扣押,交给动物园了。 并给了葛青松一张派出所方面出具的扣押单,接着说: 蛇餐馆是灰色行业,这三条眼镜蛇可大可小,你们准备三万块罚款就没事了。 葛青松听了,愤怒道:我的蛇是人工驯养繁殖的,有合法来源证明!双方争吵了几句,葛青松提前离席返回了饭店宿舍,几人继续吃喝。 至于5688元的消费,没人买单,服务员也不敢追要。 当天夜里,葛青松在宿舍听到了敲门声,打开房门后,就被醉醺醺的夏某等人拷上了手铐,说他涉嫌销售野生动物。 然后把他押到了派出所。

立案,起诉,判刑,一气呵成。 据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葛青松所售的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2017年9月22日,葛青松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15日,并处罚金1000元。 葛青松上诉后,2018年4月,上海市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结果,葛青松一直没有认罪。舟山眼镜蛇并非《刑法》所认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自己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并没有触犯法律法规。

“我售卖的虽然是眼镜蛇,但是人工养殖的,我的蛇是有合法来源的,是从重庆一家养殖场进的货,我在庭上提供了养殖场的养殖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还有运输证的原件,法院对此也是认可的。” 不过,这些话对现实毫无作用。 现实是,当年经营红火的蛇庄,生意一蹶不振,直到关门转让店铺。 而葛青松一直没有咽下这口气,在过去几年里,他多次拿着账单去找派出所要钱。 但警方一会儿说葛青松也吃了,要求AA制分摊餐费,一会儿又说已经给了300块钱,钱款已经结清了。

直到2022年,葛青松拿着小票把民警夏某起诉到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支付餐费5688元。 而夏某则在庭审中均辩解称,当日夏某到葛青松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2022年8月18日,宝山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驳回了葛青松的起诉。

这件事情应了一句话出来混总要还的。 这位老板是铁了心的要把这个警察搞到底,必然花费了不少心力。 被告夏某至原告葛某某开设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家餐厅预订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要请领导吃饭,第二天,来了四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5688元。但被告夏某仅支付了让原告购买香烟的300元,餐费至今未付,故原告葛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留的名字是错的,单凭手机号想要精确查到号主,实际很困难。

手机号的所有权在电信公司,原手机号持有人注销了使用权后转移给另一个持有人使用,那么即便查到也可能不再是同一个人。这就意味着即便持有法院调查令查到的人也可能换了,拥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显然老板除了留下夏某的手机号之外还掌握了其他的线索。譬如支付给老板的300元香烟钱很可能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此时,只要老板掌握初步的证据证明该人在店里有消费的事实,那么在申请立案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腾讯或支付宝查询转账人的实名认证信息,此时被告的身份信息就有了。

审理中,被告夏某表示其系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去原告处系侦查行为。后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长白新村派出所向法院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另一方面,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以及裁判文书可以发现,这两位并没有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倘若有一位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恐怕就会是另一种结果…… 譬如从老板的角度来看,从他被关押到释放,并锁定这位民警,按照时间线恐怕花了将近5年时间之久,倘若有律师给与适当指导恐怕时间会进一步缩短……由此可想而知,其实不少正直的民警会面临的法律风险、人身风险是不小的。 譬如从民警的角度来看,倘若对方有充分的证据,直接认怂付6000元就完事了,偏要搞出一个刑事侦查权来硬吃霸王餐。恐怕平时吃霸王餐习惯了?现在不妨往里查,坚决一查到底。

这里多讲一句,虽然这个裁定饱受批评,但我个人很难赞同一些知友暗示的公、法勾结,归根到底,这其实是一个法院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的审查程度问题。 本案店家起诉民警个人,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派出所专门作出了就餐系行使侦查职权的说明,这个主张不是被告本人的抗辩,而是法院调查过程中,不在案内的第三方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的不利于己方的说明。

以店家维权的视角,我们当然可以期望法院做的更好(比如不简单采信公安说明,对事实进行更多调查),但本案中采信公安机关的说明很难说有原则性的错误,一方面作为不在案内的第三方机关,公安的说明本身就有相当的效力,另一方面,假设该说明被采纳,店家仍可将餐费将作为侦查职权行使过程中造成的财物损害主张维权,说明其实是不利于机关的自认(通俗点说,是“把事情揽在自己身上”),

相比过去数年已经模糊的案情,说明情理上也更有说服力。 裁定驳回本身只是意味着店家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店家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比如内部投诉或者主张国赔)维权,并不影响店家实体的权利,此时裁驳至多说法院过于保守,不至于上升到违法裁判的程度。 最后例行公事: 无论持何种立场,我都支持大家对公共事务的监督权,新闻已经哄传网络,上海公安也已组织调查组,支持大家保持关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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