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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谈昆山反杀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

最高检谈昆山反杀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

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童建明在党的二十大记者招待会上说,检察机关办理了昆山反杀案等一批正当防卫有影响性案件,向社会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昆山反杀案发生的基本案情为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与刘某发生碰擦后,二人发生争执。刘某推搡踢打于某后从车中取出砍刀用刀面连续击打刘某,过程中于某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某。后刘某逃离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其故意伤害案。

该案件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于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一步的焦点为其是否防卫过当。因而该案件本质上是关于正当防卫界限的界定问题。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就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

原先刑法的表述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后修改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此种很显然的就体现出一种放宽防卫限度的要求的态度。另外,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就是为了鼓励公民敢于、勇于利用该制度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若是对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太严格,防卫人动辄构成防卫过当,那么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也将落空。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不应过于严格。应当充分将不法侵害的方式、程度、强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大小,与防卫人能够选择的防卫行为的手段、程度、强度、将要造成的损害大小放到具体情境中综合考量。如果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在当时具体情境中是其防卫不法侵害所必须的手段和强度,则应当认为行为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另外,即使超过必要限度也不一定能够构成防卫过当,只有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所谓明显即能让人清楚地看出来或者感觉到。具体比如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对不紧迫的不法侵害采取急迫切强烈的防卫手段等都可能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最后,还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并非必然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规定,在此前提下,还要求造成重大损害才可认定防卫过当。因此,如果实务中没有出现重大损害,诸如人员重伤、死亡等,本身就谈不上防卫过当的问题。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总体上呈现出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的趋势,昆山反杀案对此可谓是释放了明显的信号。此举有利于鼓励受害者勇于反抗不法侵害,也有利于鼓励目击者敢于见义勇为,有利于实现正当防卫的制度目的,也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地构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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