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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男子租房40天,卖掉房东电器去旅游,这事如何断

原标题:【以案普法】男子租房40天,卖掉房东电器去旅游,这事如何断

【以案普法】男子租房40天,卖掉房东电器去旅游,这事如何断

“值得警惕!”辽宁沈阳,女子将房子出租给一名男子,双方约定850元/月,按月支付,押金也为850元,然而令女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第二个月初去抄水表时,竟发现男子消失了,随之消失的还有自己房间内所有的家电,包括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空调等等,所有电器损失达五六千元。

女子介绍,入住期间这名男子多次向自己借钱,有同事通过社交软件发现男子早在几天前已经买机票前往深圳旅游。

目前,女子已经报警,接下来打算起诉男子。

【安律说法】

1、女子摊上这样的无良房客,真是倒霉,钱没赚到也就罢了,还搭进去数千元。必须严惩这名男子!

2、男子的行为属于盗窃吗?

应当注意的是,盗窃是指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的行为。

拿本案来说,虽然出租房内的家具家电属于女房东所有,但是因为男子与女房东之间存在了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期间,男子已经合法占有屋内的家具家电,这种情况男子擅自出售并没有“转移占有”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

3、那如何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承租人将占有使用的房东的物品私自变卖,一般认为是侵占行为。

如果数额不大,房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租客赔偿,而如果数额较大,达到了2万元以上。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租客的侵占行为就构成侵占罪。房东依法可以报警追究房客的刑事责任。

还值得一提的是,现实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房客订立租赁合同之前就有了变卖家具家电的想法,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那这种情况下,房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房东与其签订租赁合同,而房东基于错误的认识与房客签订合同并将房子交给房客,这种情况房客的行为就属于诈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与非罪的关键就是看数额是否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湖南地区个人诈骗6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

具体到本案,从房东的表述来看,男士还是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

4、最后,男子确实可恶至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类似的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因而在此,提醒广大房东朋友们,一定要留个心眼,警惕类似情况的发生。而如果遇到类似的事情,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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