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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丰乐:独立学院转设受阻可以申请诉讼解决吗?

【案例索引】

案号:(2021)京03民终2942号

案件名称:北京XX大学与北京X丹教育发展中心合同纠纷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基本案情】

2004年4月17日,北X大作为甲方、X丹中心作为乙方签订了《合作共建协议书》。协议约定:北X大与X丹中心决定合作创建具有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X丹学院,甲方以其学校品牌、知识产权和学科、师资、教学管理等无形资产方式投资,占学院30%股份;乙方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硬件条件和设施,提供土地使用权、教学、生活、体育建筑设施;按办学需要提供相关教学设备及图书资料,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占学院70%股份;学院是一所民办性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学院,实行独立办学、独立招生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08年9月12日,北X大作为甲方、X丹中心作为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和学院的发展实际,双方就学院的公益性属性达成共识,同意将董事会改为理事会;X丹中心放弃以资金、办学设施和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办学用地作为投入所占学院总资产70%的股权,北X大放弃以其学校品牌等无形资产作为投入所占学院总资产30%的股权;举办方X丹中心以资金、办学设施和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办学用地作为投入的全部资产,依法过户到学院名下,不要求取得回报。

2012年8月30日,X丹学院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形成了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XX大学X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的申请》,同意X丹学院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启动转设工作;审议了《善后协议书》,由北X大进一步审定,并与X丹中心沟通协商后,由双方共同签署;审议通过《关于北京XX大学X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的论证报告》,由X丹学院根据高等院校设置标准进行自评并形成新的论证报告。

2013年7月2日,研究X丹学院转设工作协调会召开,并形成会议纪要,载明:2012年12月14日,经北X大党委会研究通过,同意X丹学院转设立为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2013年8月6日,北X大作为甲方、X丹中心作为乙方签订了《善后协议书》。协议约定:经过理事会慎重研究并决定,甲乙双方同意X丹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为此签订本协议;本协议自教育部批准X丹学院转设之日起生效,自教育部批准X丹学院转设之日起,除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甲乙双方签署的原《合作共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直至X丹学院招收的学生全部以毕业、结业或肄业等形式离校,本协议与原《合作共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完全终止(以上期间为过渡期);如X丹学院转设未获批准,北X大与X丹中心应继续执行原《合作共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自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终止协议明确的书面意见并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之日起生效。

2013年8月28日,X丹学院向北X大提交了《关于北京XX大学X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的申请》,申请将X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新校名拟定为北京X丹学院。

2013年9月13日,北X大向北京市教委提交了《转设请示》,主要载明: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同意X丹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

2018年3月21日,X丹学院再次向北X大提交《关于北京XX大学X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的申请》,再次申请将X丹学院转设立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2018年4月10日,北X大向X丹中心发送《北京XX大学关于同意北京XX大学X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的复函》,表示:同意X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同日,北X大向北京市教委提交了2018《转设请示》,称经2018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原则同意X丹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终止合作举办北京XX大学X丹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

2018年5月3日,X丹学院修订了章程。章程同样规定,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方X丹中心和北X大共同承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坚持公益性办学等。

法院另查明:2013年,北X大向北京市教委提出X丹学院转设申请后,北京市教委依照程序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未安排审议;2018年,由于举办者双方北X大和X丹中心就转设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北京市教委告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报送申请材料。

【主要争议焦点】

X丹学院能否以2013年《善后协议书》为附件、要求北X大向北京市教委再次提交转设请示?

【裁判摘要】

一审法院:

X丹学院2013年转设行为依据的文件精神是[2006]18号文件、教育部[2007]25号令、教育部[2008]26号令和教发司[2008]91号文,在双方签署《善后协议书》后,北X大亦按照约定向北京市教委提交了请示材料。根据双方陈述及本院向北京市教委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未能转设成功的原因并不在北X大。因此,根据《善后协议书》约定,北X大及X丹中心应当继续执行原《合作共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善后协议书》终止,即是说当年的转设行为已经结束。2018年,X丹学院重新向北X大提交申请时,除了上述文件外,教育部还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7]3号)、《关于做好本科学校设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7]303号)文件,对于独立学院的转设,依据的文件精神有增加,且经过近5年的时间,X丹学院的资产状况、学校的具体情况均有变化,因此,双方应当就《善后协议书》的相关问题进行修改完善,X丹学院要求北X大再将2013年《善后协议书》作为附件提交请示,并没有依据。双方应就转设的具体事宜另行签订协议后再向北京市教委提交请示。此外,北京市教委亦答复,因双方就善后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未对北X大2018年提交的请示作出处理,在双方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以判决形式强制北X大在申报材料上盖章。综上,对于X丹中心要求提交请示并加盖公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2020年5月15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发厅[2020]2号)。该通知要求:“把独立学院转设作为高校设置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完成转设。到2020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转设。原则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要率先完成转设,其他独立学院要尽早完成转设。”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2021年教育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年底,独立学院的数量依然还有164所。由此可以想见,独立学院转设之路并不那么简单。本案例正是涉及独立学院转设争议的一则事件,笔者研读之后觉得较有实践参考价值,值得探讨和分享。

从本案例的基本事实中我们看到,该独立学院自2012年第一次启动转设工作至本案二审判决做出之日(2021年4月21日),已经整整经历了九年的时间。其间合作举办该学院的公办大学和社会投资方因种种原因未就转设问题达成一致,导致该独立学院迟迟不能完成转设,最终发生了双方对簿公堂的结果。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独立学院转设的申报材料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独立学院举办者关于独立学院转设的请示。而我们知道,独立学院的办学模式决定了其举办者必然包括公办大学一方和社会投资方。这也就意味着,转设申报材料中的举办者关于独立学院转设的请示,必然要由所有举办者签字、盖章方为有效。一旦出现任何一方不同意签字盖章的情形,独立学院转设的程序就难进行下去。本案中,X丹中心试图通过诉讼方式打破这种僵局,诉请法院行使司法权判令北X大一方在相关申请材料上盖章,但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证明这种方式依然无法奏效。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其一是因为无论是法院是否有权强制合作办学的举办者在相关程序性材料中盖章,还是合作办学的举办者是否存在必须盖章的相关法定情形,都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可能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任意裁判。其二是因为合作办学的举办者双方关于转设需要达成的协议也好,需要签字盖章的程序性文件也好,都应当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司法权应当对此予以高度尊重,不亦过度干预。因此,对于独立学院转设过程中的此类争议,司法权无法通过“强制”的方式,要求任何一方应当签字盖章或者不应当签字盖章,这已经超出了法律的“管辖范围”。

至此,我们就可以理解独立学院转设之路不易之所在。同时,我们也需要思考,既然在独立学院转设中有可能会出现本案例中的僵局情形,且司法权也无法干预的情况下,如何破解此类问题以有效推动独立学院的转设进程。笔者建议,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履行统筹协调职能,尽可能的促成合作办学的各方协商一致、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以保证独立学院转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法条链接】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转设路径

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独立学院,坚持实事求是,探索适合的转设路径。

(一)转为民办。办学协议完善,办学主体间权利义务划分清晰,办学条件达到本科高校设置标准的独立学院,可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二)转为公办。无社会举办方(指由公办高校单独举办, 公办高校与学校基金会、校办企业、学校附属医院、校友会或学校工会等下属机构合作举办,以及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举办,下同)或社会举办方拟退出举办、地方政府有条件承接举办的,鼓励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三)终止办学。已停止招生,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转设,或举办者主动提出且条件具备的,终止办学,撤销建制。……

七、工作要求

(一)规范转设程序。独立学院转设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履行财务清算程序,修订完善章程,经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同意后,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内专家审核、公示等环节,由省级人民政府报教育部审批。已经变更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但未按规定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的独立学院,须依法依规完成举办者变更手续后再行转设。终止办学的独立学院,须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优先安置未毕业学生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文源 | 丰乐法苑(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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