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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原标题:《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baohudijianguan@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

附件: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月30日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 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 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 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 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 经国家(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 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 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 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海洋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沙漠(石 漠)公园和国家草原公园。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 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 然公园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并负责监 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第五条【基本原则】建设国家级自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 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审批程序】国家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国 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省级人 民政府。根据需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或者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国家级自然公园设立】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者自然景观在全国或者 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具有特殊的生态、观赏、文化和 科学价值。

(二)地方级自然公园设立两年以上,地方级自然公园规 划实施良好。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面积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与其 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重叠。

(四)范围边界清晰,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无争议,相 关权利人无不同意见。

(五)有明确的管理单位。

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 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资源条件和价值;保护建设管理情况;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

(二)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保护对象、保护价值和保护管 理状况的综合评价;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矛盾冲突处置方案;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 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

(三)影像资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的资源现状、质量、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建设管理情 况等。

第八条【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 自然公园,不得擅自调整面积和范围边界。因实施国家重大项 目以及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设施建设、扩大并优化保 护范围或者处置矛盾冲突等情形,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申 请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

申请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整理由;调整前和 调整后的面积、范围边界;资源价值影响评估;省级林业和草 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

(二)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范围调整的理由和必要 性;调整后的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调整区域 内资源情况、保护管理情况;矛盾冲突处置方案;调整的综合 影响评价;调整区域内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情况;相关权利 人意见征求及公示情况;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 见等。

(三)调整区域的影像资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整区域 资源现状、价值和保护建设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国家级自然公园撤销】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国家级 自然公园原则上不予撤销。因生态功能丧失经评估无法恢复等 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申请国家级自然公园撤销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审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提 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理由;省级林业 和草原主管部门论证及审查意见等。

(二)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的理由和必要性; 公示情况;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等。

第十条【变更与更正】国家级自然公园设立和范围调整的 批复文件,应当包含自然公园的名称、行政区域以及面积、范 围边界等数据。

国家级自然公园需变更名称或者依据勘界结果需要更正面 积和范围边界等数据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要求】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是国家级 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建设、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一 年内,组织编制或修编完成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

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 和系统治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 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

编制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明确的面积、 范围边界和要求,依据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的相关技术标准或 者规范,并与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应当充分 征求相关权利人、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期】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一 般为十年,原则上应当与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划期保持一 致。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两年,国家级自然公 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规划分区】国家级自然公园根据资源禀赋、功 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可以规划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统筹 生态保护修复、旅游服务和资源利用,合理布局相关基础设施、 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生态保护、 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规划的活动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办 法第十八条的管控要求。

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体功能,可以 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设施建设,以及适度 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态保育区内划 定本规划期内不对社会公众开放或者季节性开放区域。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生态旅游活动为主体功能,兼顾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不得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等开发项目以及与保护管理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确需规划索道、滑雪场以及大型住宿设施、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重大建设工程的,应当经科学论证。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不得损害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和人文景观。

第十四条【规划审批】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由省级林业 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成员包括 2 名及以上国家 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委员,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请省级 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实施,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经批 准的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原则上五年内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监管。

第十五条【信息共享与公开】按照“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国家级自然公园设立、范围调整、撤销、变更名称、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自然公园规划的相关审批信息。

第十六条【调查监测】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和人文景观等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建立资源动态变化档案。

第十七条【资源保护】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严格 保护自然公园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建设和利用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

第十八条【管控措施】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 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活动和设施建设。

(二)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资源利用、生产生活设施修筑或者现有设施设备的运行 维护、改造。

(三)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 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 活动。

第十九条【设施建设管理】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设施建设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和降低对自然生态系统、自 然遗迹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并与周边环境和景观 相协调。国家级自然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建设,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海用岛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确实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公园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以及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线性基础设施和军事国防、通讯、 防洪、供水、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等相关设施建设,应当 征求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前期工作中经科学论 证、多方案比选,优化工程方案,强化生态保护,减少对自然 公园的不利影响。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建 设必要性、设施建设对自然公园影响等的审查,必要时组织专 家进行论证。经审查可能对自然公园保护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确需调整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自然公园 范围调整批复后实施。

第二十条【活动管理】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第十八条 规定的除设施建设之外的人为活动,应当征求国家级自然公园 管理单位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 单位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 当与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共享其活动成果。

第二十一条【生态修复】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 强对受损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天然分布 地以及废弃地等的生态修复。

生态修复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 结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景观和天然植被的原真性。

第二十二条【游憩服务】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 据规划确定旅游区域、旅游线路和游客容量,完善游赏、安全、 管理、接待等相关设施,有序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 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

国家级自然公园内的危险地段应当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 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进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区域和线路开 展旅游活动。

鼓励国家级自然公园通过网上预约、限时分流等方式,科 学、有效疏导游客。严禁超过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游客 容量接待游客。

第二十三条【科研服务】鼓励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加 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等专业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实 习,为自然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四条【科普服务】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自然科普教育系统,完善自然科普宣传设施建设,加强 与科研院所、学校以及社会组织等机构合作,组织策划针对不 同社会群体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的自然 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促进公众了解自然公园。

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自然公园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 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依法依规做好自然公园范围内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的预防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多方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巡查管护】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护制度,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巡护管护,及

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自然公园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家 级自然公园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和实施的 自然公园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家 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九条【监督整改】对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存在的违法 违规问题,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制止,依法依规 查处或者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执法权的机关。对国家级自然公园内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有关的国家林 业和草原局派出机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其各自职责 范围内进行定期调度、跟踪督导或者现场核查,督促整改。对保护工作不力、破坏案件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级 自然公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林业和草原 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人、所在地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对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退出机制】 对保护管理不力造成国家级自然 公园条件丧失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以将国家级自然公园撤 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项目,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 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 通、水利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 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 核电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 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抵边固 边等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经批准已开展试点建设的国家湿地公园、国家草原自然公园,按其试点程序正式批准设立后,依照本办法管理。

(编者申明:以上图文仅供学习与分享,欢迎交流!)

山林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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