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聘请外部专家来我公司进行为期3天的员工培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注明的票价6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0元。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可以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仅限本单位员工和本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而贵公司中雇佣的外部专家发生的运输费用,虽然取得了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行程单也是不能进行扣除的。
我公司员工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注明的票价6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0元。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二)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因此,贵公司员工出差可以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600+10)÷(1+9%)×9%=50.37元,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同时需要注意,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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