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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劳荣枝死刑,无异于法外处决!钱仁凤投毒案律师为劳荣枝伸冤

原标题:判处劳荣枝死刑,无异于法外处决!钱仁凤投毒案律师为劳荣枝伸冤

“劳荣枝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后,在"死刑立即执行"的一片民愤声中,含律师在内的不少社会各界人士加入到"反对判处劳荣枝死刑"的队伍中,并纷纷致信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劳荣枝辩护律师吴丹红透露,又有一位名牌律师撰写意见书,并致信最高院复核法官,为劳荣枝作庭外辩护。他的意见书主题更是直言不讳称:背弃正当法律程序,判处劳荣枝死刑无异于法外处决!而这位律师正是<2002年钱仁凤投毒案>的代理律师杨名跨!

代理<钱仁凤投毒案>,被告从"无期徒刑"到"无罪释放"

为劳荣枝伸冤的杨名跨律师,不仅是一名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士,还曾担任<钱仁凤投毒案>被告人钱仁凤的辩护律师,并帮助钱仁凤把罪名从"无期徒刑"打成"无罪释放"

2002年2月,云南昭通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一起投毒案。三名幼童午睡后突感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后两人脱险,其中1名两岁男童经救治无效死亡。警方通过现场勘验和尸检,证实了男童的死因是摄入“毒鼠强”,故该案被列为投毒案。当时警方认定该案投毒者系17岁的幼儿园保姆钱仁凤,最终她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入狱的13年里,钱仁凤坚称无罪并不断上诉。她通过各种途径喊冤,坚持自己是屈打成招的。2010年,杨名跨律师成为了钱仁风的申诉代理人。杨名跨认为该案从作案动机到证据链,疑点都太多了,其中钱仁凤的口供就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据钱仁凤回忆,审讯期间自己坚持不承认罪行,警方就将她的双手反铐,不招就要吃苦,不招就跪在地上。结果在长达12个小时的审问中,她被迫供述是自己投了毒。

因此,杨名跨律师认为钱仁风在讯问中遭到了刑讯逼供,并坚持口供笔录并非直接证据,不能锁定钱仁风就是投毒案嫌疑人。终于在2013年7月,云南检察院重新复核投毒案的卷宗,并正式立案复查。2015年5月,云南高院重审钱仁凤投毒案。同年12月,宣告钱仁凤无罪释放。最终钱仁风因蒙冤入狱近14年获得国家赔偿金172.3万元人民币。而钱仁凤案的代理律师杨名跨也因该案提升了行业内的知名度!

钱仁凤投毒案主要人物

杨名跨谈劳荣枝案:背弃正当法律程序,死刑无异法外处决

杨律师认为,劳荣枝案存在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实体认定也有明显待商榷的地方,他恳请最高院撤销江西高院一、二审裁判,并要求将该案指定给安徽合肥中院重新审理,这样才能守护正义的法律程序,才能推进国家法治建设。

所谓程序违法问题也就是吴丹红律师前期提及的“七人合议庭”的问题。杨律师同样认为,鉴于劳荣枝案属于影响力巨大的刑事案件,必须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判。他指出江西高院一二审,仅由法官组庭审判系完全违法的。他觉得二审简直把《人民陪审员法》当成废纸。(劳荣枝案一审是由审判长李某、审判员李某、张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杨律师说:“合议庭的组成形式应当同时遵守《人民陪审员法》和《刑事诉讼法》,绝不是法官可以依职权决定的,并且,二审裁定书居然只字不提《人民陪审员法》,这种行为不但是对《刑事诉讼法》的蔑视,更是对《人民陪审员法》的废置。”

劳荣枝和杨名跨律师

所谓劳荣枝案实体认定有待商榷。杨律师对劳荣枝参与色诱被害人的行为,以及一二审对劳荣枝抢劫罪和绑架罪的裁定表示不持疑义。但是,他认为法院裁定的抢劫及绑架罪存在加重的情节。他说:“一、二审裁判认定劳荣枝故意杀人存在明显问题。”

杨律师表示,劳荣枝根本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参与合谋杀人、或协助法子英杀人的主观犯意。实体行为上,四个案件都没有证据支持“劳荣枝具体杀害他人”的事实,所以法院不可以把劳荣枝按“主谋”或“主凶”之名对号入座。

杨律师还引用具体案件阐述自己的观点,比如南昌灭门案中,劳荣枝到熊某义的家里踩点,并购买冰柜的行为,在杨律师看来,这仅仅可裁定为“共同犯罪的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所以劳荣枝应当以从属犯和帮助犯角色定位。

中国政法大学三大律师

杨名跨律师《背弃正当法律程序,死刑无异法外处决》一文,从多个角度阐述了劳荣枝案的程序问题和事实认定错误,他认为这些都是最高院合议庭法官必须予以重视并依法纠正的。

值得一提的是,劳荣枝案吸引了中国政法大学多名教授的关注,包括证据科学专家吴丹红、大学博士和舞协会长熊达,以及法律硕士杨名跨,都是出身中国政法大学。其中,吴丹红律师是劳荣枝的辩护律师,熊达是名誉权代理律师,为劳荣枝致信最高法的杨名跨也是一名名牌律师。

但是,从最近的报道上看,除了曹某的证人证词,律师们在劳荣枝案死刑复核阶段并未为该案提交过其他的新证据。反而,来自各界社会人士向最高院的致信倒是不在少数。也许,在致信人的观点里,劳荣枝案有他们认为存在的错误或瑕疵。比如杨名跨律师为劳荣枝伸冤时就说:“最高院对劳荣枝案死刑复核结果,不仅决定了劳荣枝的生死,还决定了刑事陪审制度的生死,甚至决定《人民陪审员法》的生死。”

资料摘录:《背弃正当法律程序,死刑无异法外处决》—杨名跨博士

杨名跨律师文章

【声明:本文转述自杨名跨律师关于《背弃正当法律程序,死刑无异法外处决》一文,该文已公开披露在社交网络,本文不代表个人任何观点;感谢您的阅读,诚邀您给予评论、点赞、分享,感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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