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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参考丨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

(来源:中宁民政局)

原标题:法治参考丨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

■ 推进预备役部队转型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主要对预备役人员领导管理体制、身份属性和分类,以及预备役军衔、选拔补充、教育培训和晋升任用、日常管理、征召、待遇保障、退出预备役、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范,对加强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推进预备役部队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加强畜牧业绿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促进草畜平衡等方面,加强畜牧业绿色发展。《畜牧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牧养禽体系。畜牧养禽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促进草畜平衡具体措施的规定,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定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 规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免费的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设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 树立银行保险机构监管“高压线”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依法设立禁止性规定,精准树立监管“高压线”。

■ 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础上,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并统一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

■ 以工代赈鼓励引导群众勤劳致富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4年颁布实施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统一实施备案管理

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明确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适用情形。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

■ 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和管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细化国家标准制定范围,规定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 化妆品抽样检验应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此外,规定化妆品抽样检验应当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等产品。

■ 明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 落实“两品一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及《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调度和风险会商制度,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等。

■ 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水利部修订出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按照水土保持法相关要求,调整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规定,强化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督检查等要求,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等法律责任作出了援引性规定。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同时,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符合规范

教育部颁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使用汉语方言、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同时,突出服务导向,要求相关产品应当为用户提供语言文字信息提示、意见反馈等功能,强调面向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的产品应当照顾其特殊需求。

■ 14种类新污染物列入重点管控清单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清单明确了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等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实施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111个药品,谈判和竞价新准入的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60.1%。最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中药饮片未作调整,仍为892种。

■ 这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全国推行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推行应用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的通知》要求,文旅部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可按照电子证照申领指南,经身份认证和实人认证后,申领、查看电子证照。

■ 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

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 2022年度我国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3月1日开始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来源:法治中卫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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