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经供参考,具体建议以门诊医生意见为准:
一、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颁布了药物的妊娠安全性分级标准,其分级标准如下
在精神科临床上常用的药物中:氯氮平、马普替林、唑吡坦、丁螺环酮为B级;
丙咪嗪、帕罗西汀片、苯巴比妥、丙戊酸盐、锂盐、卡马西平以及多数安定类:阿普唑仑、氯硝西泮、劳拉西泮等(艾司唑仑、三唑仑为X级)为D级
其他的多数抗精神病药物(包括奥氮平)和抗抑郁药物(主要是指新一代抗抑郁药)为C级。注:新一代抗抑郁药主要指氟西汀、氟伏沙明、舍曲林、西酞普兰、艾司西酞普兰等。
二、2007年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制定的“中国精神障碍防治指南”中制定的原则为:
1、 育龄妇女在使用精神科药物之前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避孕措施,
2、 用药过程中一旦发现妊娠应首先考虑终止妊娠,待病情完全稳定,并咨询精神科医生被认可后再怀孕。
3、 病情稳定,过去无复发史和临床缓解水平很高的病人可以暂时停药,待妊娠12周后再用药。
4、 对确实需要维持治疗的患者,可考虑选用对母体级胎儿毒性最小、最安全的药物,且用量宜减到最低有效剂量。
三、目前总的认识:
1、目前临床上多数精神科药物没有发现对妊娠有确切影响的证据(少数D级X级类药物除外)。
2、但是不能排除精神科药物对妊娠的不良影响。
3、妊娠的12周内最好禁止使用精神科药物。
4、如果要考虑妊娠,最好在病情稳定2年以上,既往没有减小药量即出现复发的历史,目前病人的社会功能恢复良好。
5、在哺乳期妇女中的应用:几乎所有的精神药物都能分泌到乳汁中,所以在服用精神药物的哺乳期妇女应避免哺乳婴幼儿,而改用其他哺乳方式。
以上所指只是药物本身并不涉及遗传问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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