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243万存款被挪用拒赔 邮储江宁支行称储户应具备审慎注意义务

文/机构投资家整理

一家人243万元的积蓄存到银行后,却被原行长私自挪用。受害人李先生要求银行赔偿时却被拒绝,理由是储户没经常查询存款,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担责。

涉事银行是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江宁支行),原行长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去年5月份,李先生一审胜诉后,南京中院在二审时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在重审阶段的合议庭笔录显示,银行认为,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此外,储户与行长时某宁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因此中间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先生介绍,2018年底,他们家发现存在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的存款取不出来了。他们从2008年存入第一笔本金,连带后续存入的部分,加上利息,已累计约243万元。发现问题后,他们立刻报警。直到警方介入,他们才发现,存折上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次年4月,时任银行行长时某宁被抓获。2020年9月,时某宁因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存折中除了第一笔本金,后续流水信息系伪造。图/李先生供图

李先生介绍,2008年,为帮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后改为邮储江宁支行)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135万元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邮储江宁支行。

李先生说,20年前,银行有上门的VIP服务,存完以后再把存折、回执单给你送过来,每个月给你发一些米面粮油,通过中国邮政寄到家里。那时候还没有现在的手机银行可以随时查询,都是一本存折“一本通”,老人们当时也要上班,没时间总去银行,所以期间并不清楚存款被挪用。直到2018年中至年底期间,我们由于各自原因需要用钱,去了邮储江宁支行才发现钱取不出来。2019年4月,警方在常州将原行长抓获,拿回了他们的存折。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时某宁在邮储江宁支行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胡某存款共计2430109元。因犯挪用资金罪,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

但是刑事官司判了,钱还是要不回来。李先生一家将邮储江宁支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李某、陈某等将存款交付给时某宁,由时某宁开设邮政储蓄存折账户,并由时某宁办理款项存取,存折均加盖有印章,李某、陈某等有理由相信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现邮储江宁支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为此,法院作出邮储江宁支行返还储户存款的判决。

因不服判决,邮储江宁支行提出上诉。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 对于一审判决,邮储江宁支行认为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委托时某宁处理,且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

另外邮储江宁支行提到,在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如果原告(储户)自身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以及时某宁承担损失。因为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此外,邮储江宁支行还认为,陈某、李某等人与时某宁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因此中间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邮储江宁支行的说法,李先生等人并不认同。“银行员工挪用资金银行可以先行赔付后,再进行追偿。不能坑储户的钱。”李先生认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
大家都在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