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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顺延!4月1日起,这些政策新规开始实施!

原标题:征期顺延!4月1日起,这些政策新规开始实施!

4月即将到来,又有一部分新的优惠政策落地实施,这些政策新规变化,企业一定要引起关注!

一、4月征期顺延至17日

税局明确,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4月1日-17日申报的主要税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报、小规模纳税人季(月)报);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季报);企业所得税(季报);印花税(季报);资源税(月报、季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4月1日-30日申报的主要税费:

企业所得税(年报,5月31日截止);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车船税(按年);财务会计报表(年报,5月31日截止);免税商品特许权经营费(按年,5月31日前);社保费相关申报缴纳。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2.5%→5%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前的21年-22年,小微企业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负率为2.5%;而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底,实际税负率为5%。

需要注意: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按季度预缴。此前按月度预缴的企业,在当年4月、7月、10月预缴时,若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下个预缴申报期可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2.小型微利企业不论是按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该项政策。

3.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该政策,但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个体户不超过100万部分:减半征收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需要注意: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需合并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个税经营所得的,可自动抵减以后的月份税额,当年抵减不完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或当期直接申请退还。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长期执行

优惠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适用范围: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需要注意: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五、两项政策,延至2027年底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使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需要注意: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

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需要注意: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七、汇算清缴,继续进行

1.收藏!几个不同的汇算截止日:

❖ 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3月31日;

❖ 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6月30日;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

目前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即将截止,综合所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有几个月时间,相关纳税人请记得及时进行汇算清缴。

2.企业可以不办理汇算清缴吗?

不可以。企业不上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归于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行为。

根据税务局相关规定,可对企业除以2000元以下罚款;若经税局责令改正仍未按规定申报、情节严重的,可对企业除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其他涉税相关事项

1.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

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公告》表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2.海南离岛免税购物4月1日起增加两种提货方式

海关总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明确4月1日起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公告》同时发布了允许“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的离岛免税商品清单。

3.辽宁省:股权变更登记先完税、后变更

2023年4月1日起,辽宁省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开展联合服务。

(1)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2)辽宁省税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经查验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4.在市监局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

九、其他政策新规

1.财政部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

为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3月1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的通知,其中提到以下几点:

完善信息采集和监控体系:持续修订完善诚信信息采集和披露管理制度、全面采集和监控行业诚信信息;

健全监管和评级评价制度:开展诚信监管、推动开展行业诚信情况评级评价,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夯实诚信建设基础;

健全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从建立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完善守信激励措施和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2.四部门联合印发《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总结三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形成了《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

3.《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4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推动化工企业进一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急管理部批准行业标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该标准将替代《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34—2010),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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