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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工业企业技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等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芗城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各相关企业:

现将《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工业企业技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等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4月17日下午下班前报送有关材料至区工信局装备和新材料股汇总。

联系人:吴斌 康熙雅

邮箱:xcjxhyg@163.com

芗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11日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工业企业技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闽财企指〔2022〕23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工信联法规〔2021〕77号)和《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1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省级工业企业技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等专项申报通知如下:

一、专项类别及具体要求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专项

01

申报条件

2022年通过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漳州市企业。

02

补助标准

按照《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闽工信联法规〔2021〕77号)要求,对成套装备、单机设备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 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万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 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关键配套基础件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同一批次合同销售价格 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30万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同一批次合同销售价格 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03

申报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③首台(套)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④首台(套)产品采购合同(协议);

⑤销售或采购首台(套)产品开具的发票;

⑥产品照片(正面和侧面各1张);

⑦信用承诺书。

04

申报程序

(1)市直企业项目由承担企业直接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申报;县(区)、开发区项目由县(区)、开发区工信(经发)局、财政局汇总推荐上报。

(2)纸质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3份(工信部门2份、财政部门1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并随附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各县(区)、开发区工信局(经发局)、财政局应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严格把关并填报项目申报汇总表后,连同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材料正式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推荐文件一式2份(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1份)。

(3)申报单位同时登录省工信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http://220.160.52.168/Hqxm/Default.aspx),按照系统所列要求上传申报材料,上传的电子版应与纸质材料一致。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的操作手册可在首页“网上办事”—“办事大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专栏中的“项目申报入口”登录界面下载。各县(区)、开发区工信局(经发局)网上申报截止日期由各县工信部门确定并在惠企系统上设置,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并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智能制造专项

01

支持范围

2022年入选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漳州市企业。

02

补助标准

按照《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11号)要求,对入选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 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给予 最高50万元奖励

03

兑现方式

按照“免申即享”无需提交申报材料,由市工信局根据上级认定类文件安排资金兑现。

04

申报时间及其他要求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专项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3年4月20日,申报单位须于截止日期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智能制造专项凭认定文件,按照“ 免申即享”相关要求安排兑现资金。

(二)除按政策规定可叠加支持奖励外,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资金。专项若有超过发展资金总量,按同比例分配资金。

(三)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要充分发挥本单位财务、纪检部门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组织申报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的公正性和规范化以及项目顺利实施,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各县(区)、开发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漳州市工信局装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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