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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童坠楼案:四个方面、因果关系

原标题:杭州女童坠楼案:四个方面、因果关系

4月18日中午12时30分许,“杭州女童坠楼案”在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结束审理。在经过一上午的审理后,法院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女童父亲陈长江走出法庭介绍,案件审理比较顺利,保姆吴某某承认了将孩子遗留在电梯的过失,家属递交的更改罪名为间接故意杀人罪申请,已交由合议庭研究。 陈长江走出法庭后,在路口紧紧搂住妻子的肩膀,安抚哭泣的妻子。

他说,出事之后第一次再见到保姆吴某某,吴某某此前一直声称孩子是自行返回电梯捡树枝被关住,在法庭上被证实为虚假,吴某某承认是自己过失导致孩子被遗留电梯。 “她在法庭上哭的声音比我还大,说她很想孩子,对不起孩子。我不相信是真的。”陈长江表示,他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要求将吴某某现有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更改为间接故意杀人罪,法官将此要求转交合议庭,庭后研究处理。 “我们会把今天的情况告诉孩子。至于最后怎么判,相信法律和法官会作出合理判决。”陈长江表示。庭审前,女童父亲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保姆被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家属不要民事赔偿,后续也将追责中介和物业公司

从孩子家属的角度,他们希望保姆承担更为严重的罪名,这个可以理解,但是一切的决定和行为都要在事实基础之上。我们不去讨论孩子家属如何,也不去讨论保姆的行为如何,基于这个案子的结果是孩子没有了,单单就说一下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之间的区别。 我们看看概念: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通过上面的字面表述我们可以看到两者根本的区别在在于保姆的主观方面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可能涉嫌故意杀人;如果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那么就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而且故意杀人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那么本案中的保姆主观上真的有要致使孩子死亡的后果发生吗?就目前看到的事实报到,没有感觉到。

原文摘录“电梯内监控显示,20点05分15秒电梯门关闭后女童哭喊“阿姨”,但她没有按键,电梯在一楼停留30秒后行至中间层8楼。电梯门打开后,女童哭喊着进入8楼走廊。1分多钟后,大厅监控记录下一声巨响,时间为20点06分55秒。” 整个过程1分40秒。代入一下,如果电梯外就是女童父亲或者母亲,怎么处置?事后诸葛亮一下,黄金时期只有30秒。注意到保姆按了一楼电梯厅按钮,开门的是另一部电梯。

这个时候可以马上进入这个电梯,任意按一个高楼层,例如15楼,马上出电梯,等这个电梯离开一楼,再马上按一楼电梯厅按钮,这时电梯打开,孩子脱困。前提是,以上动作要在30秒内完成。 一旦电梯启动,从结果看,就进入70s倒计时,如果能预见到孩子出现在八楼,60s通过消防楼梯赶到还是能办到,然而,这个无法预见。保姆必须在一楼观察电梯到达八楼,电梯运行到八楼加上判断的时间需要30秒以上,这个时候无论是爬楼梯还是搭另一部电梯,要在最后40秒内赶到。

以上过程,需要保姆:1 非常熟悉电梯双梯操作,身手敏捷;2 或者冷静判断电梯运行楼层;3 具备40秒内爬楼梯到八层的能力,或者另一部电梯就在一楼;4 预见到女童会坠楼。 从以上假设看,女童关进电梯后,事情的走向从结果来看已经很难挽回。女童家属描述的保姆“不负责任的言行”,也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基础。那么事发之前呢,从监控及监控对话看,保姆也仅仅是在电梯运行过程中看手机,电梯即将到达一楼之前,已经没有看手机了,甚至还有制止小童乱按电梯按钮提醒危险的言行。也很难说保姆有大的问题。

这里有个非常重要的介入因素,就是死者自身的行为,即攀爬窗台的行为。要考虑该介入因素是否中断保姆的行为与女童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重点要看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二是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三是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四是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管辖的范围。 先看一、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上面已经提到,二者之间是不匹配的,不再赘述; 再看二、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这里的介入因素异常性是非常大的,是女童攀爬窗台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死亡结果);

再看三、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女童攀爬窗台后坠楼死亡,对结果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最后看四、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管辖的范围,该介入因素(女孩攀爬窗台的行为)自电梯关闭门一刻起,已经脱离了保姆的管辖范围。 综上,介入因素(女童攀爬窗台的行为)基本已经中断了保姆的过失行为与女童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保姆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保姆虽然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毕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意味着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辛普森案,辛普森虽然没有刑责,但是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了几千万美元的赔偿金。 至于小区物业的责任,小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窗户明知其未安装保护措施可能导致危险的发生,也没有及时进行相应的完善,致使儿童坠楼,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保姆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与女童失去联系后,因监护的缺失对女孩造成的损害,比如磕到墙角,绊倒,被门夹手等逻辑衔接的后果,但不包括女童轻易跳楼这个结果。女童跳楼的结果是房屋隐患造成的。如果保姆带女孩去了一个建筑工地,那么轻易从高处摔下就是直接后果了,但这里事发地是女童自己的家,因此轻易从高处摔下,由小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现在回到保姆与女童被困电梯这件事。

我们看保姆都做了什么:左手拿手机,右手拉着滑板车,电梯门开,保姆先出去,回头准备领女童的时候,电梯立即关上,保姆立即用滑板车阻挡电梯门关闭但无效。最终导致女童失联。在这里,很多人质疑为什么保姆没有抱着孩子出去,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逻辑问题:保姆拿着滑板车出去,会因电梯关门过快而与女童失联;抱孩子出去,保姆必须回到电梯拿滑板车,回到电梯也同样会遇到电梯关门快导致跟女童失联的问题。因此,这里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电梯关门过快。我们可以说,手机放包里,一手滑板车,一手抱小孩,这确实是最优解,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

我们法律没有规定人们没有执行最优解就是有罪,先拿出去滑板车,再回去抱小孩,也是常人通常的思维——法律不会对正常行为做禁止,顶多是未做到家政公司的严格规章制度,违反的是公司章程,而非法律,最多的后果就是辞退。正常人做出正常的行为,却因为电梯关门过快而引发了后续问题,电梯门所属方需要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 因此,严格来看,小女孩如果因失联跌倒,磕碰,保姆和电梯门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小女孩跳楼了,保姆和电梯门都没有责任,楼房设计的安全隐患负全部责任。

从家属情感上讲,肯定希望罪名越严重越好,最好死刑立即执行,这一点大家都可以理解。 但实际上别说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可能都定不了,每年那么多家长疏忽导致孩子意外死亡,也没见哪个家长被判刑,总不能因为是保姆,适用标准就不一样。 但现在大多数案件中,xx都是一个和稀泥的角色,所以我预测最后会定过失致人死亡,但从轻处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缓刑。 等判决结果出来看看预测的对不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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