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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及政策解读

原标题:【监管动态】《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及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

与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促进我区商业保理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桂金监壹〔2023〕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根据《条例》等相关规定,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办法》。

二、出台背景

监管评级是商业保理行业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评级结果作为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综合评价,是监管部门有效实施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精准施策,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台了《办法》。

《办法》将根据商业保理公司评级级别的高低,采取有差别的检查方式及监管措施,既注重对评级较高公司的支持,也关注评级较低公司的风险隐患与处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包括总则、评级要素和等级划分、评级程序、评级结果运用、附则等五部分,对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作出总体安排。

(一)第一章总则。本章是对法律依据、适用对象、评级主体、评级原则进行了界定。《办法》的制定依据为《条例》等相关规定,适用对象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实施主体为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评级工作坚持全面性、客观性、真实性原则。

(二)第二章评级要素和等级划分。本章明确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评级要素、评级指标、评级标准、评级计量、等级划分等内容。监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评级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共4个等级。

(三)第三章评级程序。本章明确了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程序,程序包括年度评级方案制定、信息收集、评审、结果反馈等环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办法》规定的评级要素,明确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具体指标,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第四章评级结果运用。本章明确了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评为A级至D级的商业保理公司采取有差别的检查方式及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

(五)第五章附则。本章规定了《办法》生效时间等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 与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促进自治区商业保理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桂金监壹〔2023〕 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根据需要,监管评级工作可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行业自律组织可协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第四条 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是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商业保理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合规经营等要素作出评价判断,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条 监管评级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全面性原则。依据商业保理公司全面信息,综合分析商业保理公司合规情况、经营情况与风险水平状况等信息。

客观性原则。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严格依照评级操作程序规范开展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

真实性原则。参评商业保理公司应确保报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 评级要素和等级划分

第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合规经营、加分事项、违规违法或重大风险减分项。要素下分为若干要点,每个要点根据重要程度赋予一定分值,具体如下:

(一)公司治理

考评治理结构、履责情况、运营体系、内控制度、部门构成、人员配备、管理团队配备等要素。

(二)风险控制

考评业务操作、保理资产分类、客户信用、登记制度、管理系统等要素。

(三)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

考评注册资本、总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比重、杠杆倍数、年度累放规模、服务企业数量、业务增长情况、准备金计提、不良资产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要素。

(四)合规经营

考评数据报送、监管配合、集中度、关联度、办公人员、人员发展、客户投诉等要素。

(五)加分事项

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加分: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得到有关部门表彰;向广西本地企业发放保理融资款占全年累计发放保理融资款总额80%以上;年度累计缴税金额与净资产比值大于2%;注册资本金大于(含)3亿元且实缴到位;特殊时期发挥积极作用;发表行业论文、课题、报道等。

(六)违规违法或重大风险减分项

下列情况酌情予以扣分:年度内发生有责投诉3次以上;相关业务存在风险揭示不足,融资金额、费用收取等合同关键条款内容不明晰问题;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年度公司发生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止表决;违反监管指标等。

第七条 评级结果根据各评级要素得分,总分为100分,总分超过100分的,计100分。

第八条 评级等级共分四级,以A级、B级、C级、D级表示,其中:

A级:得分为90分以上。公司治理规范,运营稳健,业务活动合规,积极认真落实各项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B级:得分为75分(含)至89分。公司治理基本规范,运营正常,业务活动基本合规,基本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具有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

C级:得分为60分(含)至74分。公司治理不够规范,运营存在薄弱环节,业务活动存在一定违规,落实各项监管要求能力弱,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有待提升。

D级:得分不足60分。公司治理混乱,运营异常,业务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不能落实监管要求,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新设立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商业保理公司不参加监管评级。

第九条 商业保理公司或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得高于C级: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监管工作;

 (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三)报送虚假信息;

 (四)重大舆情应对不当,造成不良后果;

 (五)存在其他较为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风险事项。

第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或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应当评为D级: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监管工作,情节恶劣;

 (二)涉嫌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

 (三)存在涉众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四)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风险事项。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 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程序包括年度评级方案制定、信息收集、评审、结果反馈等环节。

第十二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国家监管要求、商业保理公司经营风险、关注重点因素等,制定监管评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监管评级工作。

第十三条 监管评级工作应充分结合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掌握的监管信息、与商业保理公司相关的投诉信息及外部舆情信息等,开展综合分析研判。

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日常监管信息、信访投诉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相结合、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级要素制定监管评级具体指标。

第十五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确定的评级结果告知商业保理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商业保理公司。

第十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

(一)评级为A级的商业保理公司,可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其依法开展创新业务及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二)评级为B级的商业保理公司,关注监管评级中得分较低的要素,视情况安排现场检查,根据需要依法以谈话等方式督促其进行规范提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其依法开展创新业务及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三)评级为C级的商业保理公司,给予监管关注,有针对性地提高现场检查或专项检查频次。可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督促加强内部治理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

(四)评级为D级的商业保理公司,加大检查力度,强化监管措施,督促全面整改,稳妥处置风险。对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引导退出行业。

第十八条 通过本办法确定的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仅作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保理公司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不代表对商业保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自身风险现状的保证或对商业保理公司的增信。

商业保理公司不得将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监管依据等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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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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