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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儿子名开店被企业索赔12万,商标又成碰瓷工具?

原标题:女子用儿子名开店被企业索赔12万,商标又成碰瓷工具?

文|克鲜

“薛博阳是我儿子,我用自己儿子名字登记营业执照,怎么就被起诉了?”

最近,山西运城的段女士遇到一件麻烦事。据媒体报道,她经营一家叫“薛博阳窗帘店”的店铺,结果被国内“家纺巨头”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并且索赔12万元。

好在,段女士拿出户口簿之后,宁波的博洋公司已经口头撤诉。但是网友却不乐意了:难道只要是别人家商标里的字眼,就不能用到自己的名字里,不能用到自己的店招里?

大家可能有一个直观的印象,就是这两年商标维权,好像出现了很多负面的信息,起诉者不再是堂堂正正的维权者,有的异化成了利用商标打压、骚扰他人的正常经营。

比如,之前卖“潼关肉夹馍”的铺子,突然就被告了,原来“潼关肉夹馍”这块自己一直在用的店招内容,被别人注册成了商标。还有做川菜“青花椒鱼”的,也被人起诉了——“青花椒”的商标被某家公司注册了。

如此来看,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姓名、商品名、服务名、原料名、工艺名等,被别人注册成了商标之后,是不是就不能再用了呢?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注册优先”原则:具体类别上的商标,谁先注册,法律就保护谁;但是,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比如,宁波博洋公司在纺织、床上用品等相关类别上,注册了“博洋”商标,它是有权利不许他人在相关商品上使用“博洋”商标的。

但是,延伸出来的问题是,他人的店招能不能用“博洋”呢?这其实适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名称。

也就是说,有人用了“博洋”的店招,要看这种行为是不是“足以引人误认为”这家卖的是“宁波博洋”的商品。这就是我们平日所说的“李鬼店”“雷碧店”。

运城段女士“躺枪”的原因,就是她是卖窗帘的,店铺起的名字是“薛博阳窗帘店”,很可能是“宁波博洋”通过当地工商注册系统检索时,天然地认定这家“薛博阳窗帘店”,就是出于“傍名牌”的目的,才取的这个字号,就是为和自家的商标混淆,因此才采取法律手段。

想不到的是,这次踢到了铁板上,人家的儿子就叫“薛博阳”,和“宁波博洋”没有一点关系,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

早在多年前就有一个非常类似的例子。2009年,负责港星刘德华知识产权代理的公司例行检查,结果发现了四川当地一家名为“刘德华板鸭”的店铺。

此后刘德华一方开始起诉“刘德华板鸭”店。其实“刘德华板鸭”的店主是一位年近七旬的老者,刘德华就是他的本名。在搞清楚状况后,港星刘德华撤回了诉讼,还向鸭店老板做出了诚恳的道歉和抚慰。

这么来看,要平衡好商标的专用权和他人的正当的“在先权利”,关键是回归商标的初心,回归“商标是拿来用的”这个常识——商标的基础功能,就是标示商品服务来源,而不是不许别人使用。

张三的儿子叫“张雪碧”,开了油条店也叫“张雪碧油条店”,那不是侵犯“雪碧”的商标权,没有消费者会因为想买雪碧,而误入这家“张雪碧油条店”的;反过来说,“雷碧”汽水就是足以引人误解的商品。

再比如,之前童话大王郑渊洁维权,说因为自己创作了“舒克”这个艺术形象,并且也注册了相关商标,不许德国一家卖水管的企业叫“舒克”,法院就没有支持他。

这是因为“德国舒克”卖的水管,没有人会以为和郑渊洁的“舒克”有关,郑渊洁不能因为自己注册了“舒克”,就垄断全世界的这两个字。

其实,司法机关已经亮明了态度,要保护商标权利,但是不允许滥用权利,特别是不允许因为注册了商标,就以为可以垄断了这个表达。前述的“青花椒”商标案,被写进了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当中,明确对“碰瓷式维权”说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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