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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医院乱开检查单过度检查,患者能要求赔偿吗?

原标题:「法律科普」医院乱开检查单过度检查,患者能要求赔偿吗?

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医疗行业的发展也是愈来愈快,许多在之前无法医治的疑难杂症在现代技术下都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也让医疗行业的门槛变得越来越高,很多医院开的处方和药物都是经过专业配比的,别说是普通人,就连刚进医院的医学专业实习生也未必能够全部明白。

在我们的医疗服务行业中,有一个现象经常出现不好的趋势,也因此常常被人们议论,这个现象就是医院的医生会通过自己的职业优势,用诊断方法来给患者做检查,可能是胃部不舒服的地方有时会让你去肛肠科进行检查,而检查手段和使用的仪器也是花样百出,从廉价到昂贵的都有出现,这就会造成病人挂号和诊断病情的费用提高,加大病人的负担。

而有的医生为了多赚钱,多拿提成,还会在拿药开处方的时候对药单进行下手脚,因为药单里不论是字迹还是药品种类都相当晦涩难懂,作为普通人根本不了解。

在2023年,一位奶奶带着六岁大的孙子去一家医院看病时,奶奶告诉医生,自己的孙子最近有些症状,会不适、头胀痛、咽喉红肿疼痛、咳嗽等常见的重感冒症状,但是吃了很多药却不见疗效,让医生帮忙看一下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

但是,医院的医生针对这一感冒现象,除了给孩子测体温、血常规等一些常规检查步骤后,还要求奶奶更进一步进行诊疗,这其中便包括费用较高的X光,核磁共振、彩超和脑CT,这位奶奶对医疗问题并不清楚,于是在秉持着相信医院医生的情况下,同时也担心孙子是否得了其他严重的病症的加持下,让医生对其进行一系列的检查,简单的一次问诊花去了将近三千元。

而最后结论却令人大跌眼镜,这是一般人一眼都能看出的风热感冒,直到这时,这位奶奶才意识到不对,向媒体和当地政府进行求助。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乱开检查单过度检查是违法的,这个内容可以参考民法典对其相关规定。医疗事故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特殊的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联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医疗损害责任,本质上是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操作时由于自身的原因对患者造成了损失,但是由于民法典对于此项行为进行特殊规定,因此即使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原因,事后也需要由医疗机构出面,并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承担责任。而对于这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民法对其作为一般规则的一般过错责任,也即由患者来举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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