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组团偷吃榴莲致超市损失近千元,丢人之后还将面临严重后果

今日山西大同一超市内,发生了一件离谱的事情。

一男一女扒开多个榴莲偷吃。店家称,4个榴莲每个都被打开吃了一两房果肉,损失近千块。人并没有找到,希望他们看到视频后可以主动联系自己赔偿损失。

其实超市内试吃水果的情况还是挺多的,部分超市会选择摆出垃圾盒,鼓励顾客对水果进行试吃。但是榴莲偷吃还是第一次听说。毕竟,榴莲作为一种价格比较贵的水果,一般很少有超市进行试吃。

但是这样没有“下限”的操作还是挺令人震惊的。很多网友看到视频后,第一反应就是这些人素质太差了,爱占便宜的样子被监控全部拍了下来。今年榴莲的价格比往年低很多了,想吃还舍不得出钱买,人穷志不穷,他们的行为简直是丢人现眼。

这种在超市内偷吃的行为,很多网友认为特别不道德,不仅给商家造成了损失,还可能会给其他顾客造成健康隐患。如果店家没有发现榴莲的异常情况进行了售卖,后续还可能对商家的信誉造成影响。

那偷吃榴莲就仅仅是道德问题吗?其中又是否涉及法律问题呢?

有法律专家表示,这种做法是犯法的,属于侵害他人的财产安全。因为超市的上瘾是超市的物品,没有经过许可偷吃是违法的。

虽然超市没有罚款的权力,只能收回商品或者要求照价赔偿。但是如果超市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则要看盗窃价值。如果盗窃价值达到盗窃案的立案标准,则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盗窃价值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按照治安案件处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下面是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盗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了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而选择在超市偷吃榴莲,这样的行为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建议大家不要做这样没有素质的行为,更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认为不可能被人发现。

道德与法律,都是对不良行为的矫正。贪小便宜吃大亏,做人千万要拎得清。

对此,你怎么看?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与亲身经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
大家都在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