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女版药家鑫案:撞飞邻居母女,赤裸躺下阻止救援致女孩死亡

原标题:回顾女版药家鑫案:撞飞邻居母女,赤裸躺下阻止救援致女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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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文中案例为真实事件改编,部分情节略有修改,旨在通过案例普法,如有错误欢迎指正;文章仅为警示世人,并无其他目的,请勿模仿。)

一名女子开车撞飞邻居母女后,没有任何停止的举措,反而在救援车辆抵达的时候,赤裸躺下阻挠救援队伍救治,最终导致四岁女孩死亡。

当所有人都以为这名女子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时,最终却因女子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而免于所有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女子撞飞邻居母女,赤裸躺下阻挠救援致女孩死亡 法院:无刑事责任

2012年,6月17日,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小区里一片安静。王艳丽牵着女儿巧巧的手,从菜场回来,准备给一家人做一顿美味的午饭。她们走在路边,聊着天,笑容灿烂。

巧巧是她的掌上明珠,聪明可爱,活泼乖巧,王艳丽对她寄予了无限的希望和爱。

突然,一阵刺耳的喇叭声打破了宁静。王艳丽回头一看,只见一辆白色的飞度轿车飞驰而来,直冲她们而去。她惊恐地拉着巧巧往旁边躲,但已经来不及了。

车子狠狠地撞上了她们,将她们撞飞出去。王艳丽感到一阵剧痛,然后就失去了知觉。巧巧则发出了凄厉的惨叫,血液和肉块溅了一地。

车子停下后,车门打开,一个女人从里面跳了出来。她是张彦,一个中医学讲师。她刚刚和丈夫吵了一架,心情很烦躁。她觉得自己的生活很不如意,工作压力大,家庭不和睦,丈夫不爱自己,还有一个小三。

她恨透了这个世界,恨透了所有的人。她想要报复社会,想要发泄自己的怒火。她开着车,在路上胡乱冲撞,不管任何人或物。

当她看到王艳丽和巧巧时,她突然产生了一个邪恶的念头。她认为王艳丽就是那个小三,巧巧就是那个小三和丈夫的私生女。她嫉妒得要发疯,决定要杀死他们。于是她加速冲向他们,并成功地撞倒了他们。

张彦下车后,并没有任何悔意或同情。她走到王艳丽和巧巧身边,开始拳打脚踢他们,并大喊:“小三,我要杀了你!你抢走了我的丈夫,你毁了我的家庭!你和你这个贱种都该死!”

周围的群众看到这一幕,都惊呆了。有人拨打了120和110求救,有人上前制止张彦的暴行。

但张彦却不理会任何人,继续殴打母女俩。当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时,张彦竟然做出了更加令人发指的事情。她脱光了衣服,裸身躺在救护车前车轮下,阻止救护车离开。

医护人员下车劝说张彦让开,并试图将王艳丽和巧巧抬上救护车进行抢救。但张彦却不肯放过他们,还冲进救护车内,抢夺已经放进救护车内抢救的巧巧,并将其拖出车外摔在地上。

巧巧的身体已经没有了生命的迹象,但张彦还不罢休,继续踩踏她的尸体。经过现场群众和医护人员的努力,巧巧才被重新送上救护车,并被送往医院。

由于伤势过重,巧巧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王艳丽则一直处于重度昏迷状态,生命垂危。

110警车也赶到了现场,将张彦制服并带走。张彦在被带走的过程中,仍然表现出精神错乱的状态,不停地说着一些不合理的话语。

她的行为引起了众人的愤怒和谴责,有人拍下了她肇事后的疯狂举动,并将视频上传到了网络上。

视频在网上引起了轰动,人们纷纷对张彦的残忍和无良表示愤慨和唾弃,有人甚至将她称为“女版药家鑫”。

事发后,案件被移交给了临沂市刑警大队处理。经过公安局的鉴定结果显示:张彦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

这一结果让受害者家属无法接受,他们认为张彦是故意杀人的凶手,她在撞人后极力阻止救援,表现出对责任的逃避和自我保护的意图。

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逃避刑事责任。他们要求重新鉴定,并追究张彦的刑事责任。

⊙≡≡≡☆焦点争议☆≡≡≡⊙

这起事件的焦点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张彦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她是否患有精神病?她的精神病鉴定是否准确和公正?
  • 张彦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她是否有故意伤害受害者的主观故意?

⊙≡≡≡☆焦点分析☆≡≡≡⊙

关于张彦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要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结合张彦的精神状况、行为特征、动机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刑法》第18条规定:“在行为时不能认识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在行为时能够部分认识或者部分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在行为时能够认识自己行为违法性和后果,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不去实施犯罪的能力。

如果在行为时完全不能认识或者控制自己行为,那么就是无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在行为时部分能够认识或者控制自己行为,那么就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在行为时完全能够认识或者控制自己行为,那么就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本案中,张彦被公安局鉴定为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但这一鉴定结果是否准确和公正,还需要进一步审查和核实。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精神病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精神病人,应当由检察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中,张彦是由公安局进行鉴定的,并没有经过检察机关的委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评估。

因此,这一鉴定结果可能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不能作为确定张彦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唯一依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精神病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对于涉嫌犯罪的精神病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根据其精神病的类型、病程、症状、发作频率等因素,结合其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对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再鉴定。”

因此,受害者家属有权要求重新鉴定张彦的精神病情况和刑事责任能力,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证据和理由,反驳张彦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主张。

张彦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结合张彦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这一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 一是主观方面要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而仍然实施或者放任不管的心理状态;
  • 二是客观方面要有杀人的行为,即采取暴力、毒药、火器等手段直接或间接地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 三是社会危害性方面要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即因为自己的行为而导致他人生命权利被剥夺的结果。

在本案中,张彦是否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需要根据她在撞人前后的言行举止进行推断和分析。

如果她在撞人前就已经对受害者母女产生了敌意或仇恨,并且预谋了撞人的计划和手段,那么她就具有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如果她在撞人前没有针对受害者母女的特定目标和动机,但是在撞人后明知受害者母女生命垂危而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并且还采取了阻挠救援和二次加害等恶劣行为,那么她就具有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如果她在撞人前后都没有对受害者母女产生任何杀人的想法和目的,并且在撞人后也没有采取任何阻挠救援和二次加害等恶劣行为,那么她就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信息 ,张彦在撞人前后都表现出了极端不理智和不合常理的言行举止,她在撞人后不仅没有下车救助受害者,反而下车殴打母女俩,并大喊“小三,我要杀了你!”等不合理的话语。

当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时,张彦竟然脱光了衣服,裸身躺在救护车前车轮下,阻止救护车离开。更令人震惊的是,张彦还冲进救护车内,抢夺已经放进救护车内抢救的巧巧,并将其拖出车外摔在地上。

这些行为都表明,张彦在撞人后明知受害者母女生命垂危而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并且还采取了阻挠救援和二次加害等恶劣行为,她具有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最后☆≡≡≡⊙

这起案件究其本质,是人们对于精神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作出的讨论,只是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本身法律对于这部分群体会作出适当的倾斜,然而这些法律法规设立之初的本意是好的,奈何总有人选择钻法律的空子,只希望这样的事情未来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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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出处:独家调查:她装疯成功?-新民周刊-2012-11-12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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