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官渡区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基本编码 |
00012300100008 |
权限范围 |
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咨询方式 |
咨询地点:昆明市官渡区卫生健康局窗口 地 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59358;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 (http://zwfw.yn.gov.cn./portal/#/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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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官渡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诉受理窗口;0871—67154367;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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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区级:窗口地址:官渡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地 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4号楼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正)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将第三条修改为: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 ﹝2021﹞4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办理用户等级 |
四级 |
受理条件 |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要求;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需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要求;(3)具有相应的工作场所、卫生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4)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5)实际地址发生变更或者变更许可项目按照新许可申请。 |
四、申请材料
(一)默认情形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3 |
与所申请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相对应的场所设置布局平面图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4 |
与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应的设备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5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6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7 |
申请开展相应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8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职称证》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9 |
可行性报告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0 |
母婴保健伦理委员会名单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二)委托他人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3 |
与所申请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相对应的场所设置布局平面图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4 |
与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应的设备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5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6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7 |
申请开展相应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8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职称证》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9 |
可行性报告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0 |
母婴保健伦理委员会名单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1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2 |
被委托人身份证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五、办理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要求及结果 |
受理 |
1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4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4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送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发证)机关窗口领取或按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
六、审批结果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相关附件下载: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许可).docx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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