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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出新规:地铁偷拍、偷窥类性骚扰最高可罚5000元,大幅高于治安罚款500

近日,一则广州市拟立法地铁严规将出台的新闻引起关注,对地铁性骚扰行为将有明确依据!

图片来自中国新闻网微博号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在官网就《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自行车(使用完整包装且符合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禁止在车站或列车内滋事斗殴、猥亵他人或者偷窥、偷拍等。

图片来自广州人大官网

第二十二条【运营秩序】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五)携带电动代步工具(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自行车(使用完整包装且符合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进站乘车;

(七)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猥亵他人或者偷窥、偷拍

第四十条【影响运营秩序和安全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劝阻和制止,并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此前,对于偷拍事件均是以治安管理处罚和民法典作为依据,偷拍他人隐私但并未传播的情况下,侵犯了公民隐私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此次立法,可谓从行政处罚的金额上面提高了处罚上限的金额,由治安处罚的罚款500元上限,提升到5000元上限,综合来看进一步增加了对该类行为的处罚机关、处罚金额。

该《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拟于2023年10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交付表决后,公布实施,你怎么看待第22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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