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01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02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
享受条件
03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政策依据
04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
往期回顾
一、税费负担减免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取得经营所得额的个人办理汇算清缴时可依法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来源:河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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