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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上热搜!男子被流浪猫绊倒致伤残,投喂者赔24万,网友吵翻...

原标题:冲上热搜!男子被流浪猫绊倒致伤残,投喂者赔24万,网友吵翻...

昨天(3月19日)

男子被流浪猫绊倒

投喂者赔24万的消息登上热搜

引发网友热议

男子吴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

踩到流浪猫肚子上摔倒

构成十级伤残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投喂者赔偿24万

原告:索赔各种费用

35万余元

原告吴某表示,2023年4月20日,自己与几名同事一同至被告某某公司经营的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被告肖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饲养。

原告认为,某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是收费的,其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律师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351062.72元。

被告:即便投喂

也不能对猫管控支配

某某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其场馆打羽毛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

肖某辩称,其系某某公司的员工,事发当日不在现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此外,原告因剧烈运动产生的身体损害,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动物饲养人

应承担侵权责任

涉事羽毛球馆的专职教练、证人林某表示,肖某是其同事,也是该球馆教练。2022年8月起,肖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五六斤的流浪猫,肖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球馆外厕所门口。肖某还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他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2023年6月左右,肖某离职。

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依据查明事实,猫为肖某饲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告肖某于第二次庭审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今年2月2日,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

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律师:偶尔投喂不需要担责

经常投喂需要担责

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投喂流浪猫是否应该担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仅仅是偶尔投喂,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若长期、经常性投喂,则会被视为“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流浪猫无主人,投喂人的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致使流浪猫产生心理及行为依赖,并活跃于这一特定场所,增加了此类场所内他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的风险,某种程度上,投喂行为已经间接成为一种事实的豢养行为,可以理解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赵良善表示,一旦投喂人被认定为“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此案也折射出羽毛球馆疏于管理,未及时制止他人投喂、未及时管理好流浪猫。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该案投喂人被判侵权责任的原因主要是基于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当流浪猫等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和侵权时,其长期投喂者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因为投喂者的行为使得流浪猫等动物在公共场所聚集,形成了固定的食物来源和栖息地,从而增加了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投喂者的这种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了一种实际饲养行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羽毛球馆和投喂者

谁责任更大?网友吵翻

不少网友认为判决合理

要是真喜欢就带回家喂养

也有一些网友

对被踩猫咪的身体状况

表示担忧

还有网友表示不理解

为什么球馆的责任小一些?

在保持善心的同时

应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流浪动物致人损失并非个案,此前也有多起类似的事故和纠纷。投喂者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因此,对于投喂者来说,除了善意地帮助流浪动物,更应该考虑如何合法、安全地进行这一行为。

从道德层面来看,投喂流浪动物往往被视为一种善举,体现了人类对于弱小生命的关爱和同情。投喂者往往出于好心,想要为流浪动物提供一点食物和温暖。但正是这种善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转化为一种“无形的锁链”,将投喂者与流浪动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旦出现问题,投喂者便难以逃脱责任。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在保持善良本心的同时,避免因为善举而陷入法律纠纷。

虽然这起案件画上了句号,但它引发的思考和讨论却远未结束。流浪动物的管理和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一方面,加强监管流浪动物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努力,通过立法保障、建立收容机构、推行捕捉、绝育、放归策略、强化社区管理以及加强跨部门合作等多种手段,共同为流浪动物创造一个更好的生存环境。

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鼓励领养、公众也应当增强对流浪动物的认识和关注,以更为理性和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它们。通过媒体、社区活动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流浪动物的危害、如何正确对待流浪动物以及动物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收容所应积极推广领养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到流浪动物的救助中来。

来源 |华商网综合澎湃新闻、北青报、红星新闻

编辑 | 娜娜 责编 | 阮固 审核 | 刘永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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