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胖猫事件”真相晒出,网暴者责任几何?

“胖猫”事件几经发酵反转,终于告一段落。

5月19日,重庆公安发布警情通告,称“调查查明,谭某和‘胖猫’以真实身份交往两年多,互见亲友,并在一定范围公开双方恋爱关系,经济上互有往来,共同攒钱谋划未来生活,双方存在真实恋爱关系,谭某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恋爱为名骗取“胖猫”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据此,警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事实上,“胖猫”事件引发的舆论中,部分网民的行为也不容忽视。在通告中,重庆公安特别点出部分网民的行为,并称已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比如,网民杨某在网上发布谭某电话号码和支付宝账号截图,煽动网民向谭某支付宝转账附留言辱骂,对谭某进行人身攻击,警方依法立案,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网民贺某在网上扬言接到“悬赏令”,称“要杀谭某全家,包括关系好的朋友”,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网民潘某、薛某在网上发布谭某身份证信息图片、手机号、邮寄地址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民熊某、邱某合谋以曝光谭某老家位置为炒点,打探谭某老家并拍摄视频发布;网民杨某为博人眼球,捏造自己与谭某交往谣言上传网络;网民许某冒充谭某开设微博账号,发布不实帖文。上述违法人员均已被当地警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01

律师:部分网民涉嫌侵犯人格权

近年来,不少网络事件发酵后,网民群情激愤,对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开盒”、辱骂等行为时常出现。而实际上,这些行为都已触犯了法律。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对南都记者表示,这部分网民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谭某的隐私权、安宁权。其中,部分网民通过支付平台向谭某小额转账并进行谩骂的行为,便是一种“非常典型的侵犯安宁权的行为”。

他还表示,网民针对网络事件发布评论本身问题不大,但若其发布的言论过于偏激,则可能构成名誉权侵犯。此外,若网民公布的当事人信息系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则有可能构成非法入侵计算机罪;而公布他人个人隐私信息,则有可能构成隐私权侵权。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代理律师郑晶晶对南都记者表示,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因此,郑晶晶指出,从民事侵权角度,相关网民造谣污蔑、威胁恐吓、侵犯隐私等行为,都属于对其人格权益的侵犯。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散布他人隐私的,均属于侵犯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02

平台责任如何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胖猫”事件相关舆论发酵的过程中,许多不实信息和当事人隐私信息在部分平台传播、发酵。对此,相关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郑晶晶认为,平台对因不作为而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若平台在接到通知、 举报等应当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损害扩大,那么平台应当对扩大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需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麻策则指出,平台在此类事件中确实负有责任,但其责任有一定限度。“因为面对海量数据,平台不一定能检测到对某个人的死亡威胁,除非有明确的热点事件,或者突然有差异化的大量谩骂出现。”但他同时也表示,平台应更注意进行言论方面违法信息的审核。

采写:南都记者胡耕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
大家都在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