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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人王振国被判15年并责令退赔2.7亿后 警方再次征集其犯罪线索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近日,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通过网络公开征集原大连大世界商业联合机构总裁王振国等人违法犯罪线索。(封面新闻此前曾持续报道王振国一案《大连“涉恶企业家”王振国二审获刑15年 责令退赔赃款2.7亿余元》)。2023年,其已因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被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被责令向被害企业退赔赃款2.7亿余元。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5月25日,本溪市公安局在《关于征集王振国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中称,近日,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中,成功打掉了以王振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彻查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向社会公开征集王振国、李国军等人违法犯罪线索。

6月9日,本溪市公安局一名负责案件办理的警官在电话中对封面新闻记者表示,此次征集犯罪线索的案件与此前丹东中院审理完毕的王振国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案没有关系。目前案件由辽宁省公安厅指派本溪市公安局侦查,如有相关线索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警方通告显示,王振国1974年出生,系大连大世界商业联合机构原总裁。“王振国涉恶案”此前曾引发媒体广泛关注,据上游新闻报道,曾有多家企业主长期举报王振国,至今在网络上仍找到有关其“恶意侵占”等相关举报。

2019年9月,王振国被警方刑事拘留,此后被逮捕、起诉。该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丹东市振兴区法院审理。2021年10月,振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王振国指使李国军(已判刑)招募社会闲散人员成立保安队,实施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王振国为首要分子,李国军及郑某、刘某、阎某、赵某、庄某等为成员,组织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至案发,王振国在担任玉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和塞里岛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等手段侵占公司财物,涉案数额巨大,仅虚假工程款就超过八千万元。

2021年10月,振兴区法院作出判决,以王振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责令其退赔赃款594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王振国不服,提出上诉。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亦提出抗诉,振兴区检察院在抗诉书中提出,一审判决对王振国犯职务侵占罪认定事实、法律错误,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重罪轻判,量刑畸轻。

2021年12月31日,丹东中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振兴区法院重审。半年多之后的2022年7月27日,案件在振兴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2023年1月6日,振兴区法院再次作出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中有关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振国犯职务侵占罪的部分未予认定。判处王振国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较原一审判决减少了七年六个月的刑期。

2022年7月27日,王振国涉嫌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院重审开庭。资料图

对这一判决,振兴区检察院再次抗诉。抗诉书中认为,王振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且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振兴区法院判决错误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罪判无罪,导致适用的刑罚明显不当。2023年3月,丹东市检察院作出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意见书指出,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职务侵占罪,适用法律错误,振兴区检察院抗诉意见正确,应予支持。

2023年3月30日,丹东中院二审开庭审理王振国案。4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对王振国及其辩护人提出被指控的职务侵占实际上是民事关联交易行为的意见,丹东中院认为,王振国以虚增债权购买玉磷公司和塞里岛公司的资产,本质上是无偿侵吞两公司资产,而非民事交易行为。

丹东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一审法院未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应予纠正。决定判处王振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人民币一百万元。此外,法院还责令王振国向被害企业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退赔所得赃款121422285元;向大连塞里岛海洋牧场发展有限公司退赔所得赃款151576829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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