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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拌黄瓜被诉违反竞业限制索赔10万,法律不该惯着霸道老板

文|唐凯兰

央视网6月21日报道,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就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因为离职后从事同样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日前,南京江宁经开区法院认定该竞业协议无效,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件官司之所以看起来有些荒唐,是因为原本多用在技术型大公司、大厂,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竞业协议,被用在一名切菜、拌菜的厨师身上。公司堂而皇之地依据竞业协议,启动诉讼,请求法院判刘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损失9.1万余元,而这家公司此前却没有支付刘某任何竞业补偿。

法院判决的核心事实,就是刘某“从事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并不会接触和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此基础上,法官裁量,刘某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餐饮公司将竞业协议强加在刘某头上,并以此打击他的意图就此破灭。

资料图

央视网报道时引用了一份数据,有学者梳理400余份竞业限制纠纷案的判决书发现,竞业限制义务主体有79%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其中77%是基层岗位员工。因此,刘某作为普通的离职员工,一个被公司强行认定要保密的前员工,让这个胜诉案件有了一定的代表性。

代表性之一就是,一些心术不正的非高新技术公司也在学坏,通过竞业协议来设置不合理的再就业障碍,试图用一种很小的代价,甚至不付任何代价地阻止人员的合理流动。就像刘厨师遇到的那样,前东家没有补偿一分钱给他,却想着要从他身上赚取10万元当惩罚,好在这种既要又要的无赖举动被打退了。

而在另外许多类似案件中,员工是否属于竞业限制范围,不像拍黄瓜那样好分辨,所以一些公司可以花费离职员工30%的基本工资、或不低于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拖住离职员工,令其在事实上陷入失业的境地。竞业协议就成了一种对付离职员工的合法工具。这样的法律现实本来集中在精英公司与精英职员那里,现在有了下沉的趋势,连餐饮公司都知道拿起这根大棒,来释放淫威。

代表性之二就是,法庭依旧是解开不当竞业协议这条“绳索”的唯一渠道,可相关法条弹性很大的解释权,却也让法院不得不应付滥诉的情况。虽然说像刘厨师前东家那样的企业都有起诉的权利,但它们滥用竞业协议所造成的滥诉局面,实际上浪费了司法资源。

竞业协议原本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是为了平衡《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整体立法倾向。但在具体的操作中,仅仅是竞业协议这一条,就足以让资方获得优势地位。无论是签订这个协议时的强迫性,还是启动竞业协议赔偿时的无情脸面,都在事实上让劳资双方处于不对等的、失衡的谈判地位。

资料图,图文无关

劳资双方的这类不对等,主要是源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一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何谓“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于是,越来越多的小公司,无关高新技术、不保有商业机密的企业,抓住了这一漏洞,将竞业协议列为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的标准协议,早早将法律的“缰绳”套在员工脖子上。

也同样因为这一法律概念的含糊,很多员工的岗位即便不属于真正的竞业限制范围,也一样有较大的败诉风险。上面提到的央视网引用的统计数据显示,八成以上竞业限制诉讼,法院都判公司赢、离职员工输。这么看,南京刘厨师能从这桩看似无厘头的诉讼中全身而退,摆脱前老板的追击,算是少数的“幸存者”。

既然引发了引用不适当、滥用且规模惊人的劳动合同纠纷案,这一法规就该被重新审视。退一步说,即使从杜绝滥诉、减少浪费司法资源的角度,也该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提高相应的代价,来遏制企业滥用竞业协议的不良居心。没有比这更形象的滥诉证据了,如果竞业协议都蔓延到一般的餐饮行业,那该思考的是:高大上的竞业协议条款,是不是蜕变为老板们打击报复离职员工的工具了?

如此,立法者与执法者不该无动于衷,解纷止争不该止步于一盘凉拌黄瓜,当更有作为,通盘审视竞业协议的司法现状,一揽子解决问题,而不是再被动地等待遭恶意诉讼缠身的普通劳动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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