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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警方通报一市民放话“我有所长电话”,律师解读: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警方有权追责

2024年6月29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发布警方通报如下:

2024年6月28日9时30分,我局接报警称龙泉驿区洛带镇府兴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我局调查:28日9时11分,唐某某(男,23岁)驾驶一辆轻型封闭货车在龙泉驿区洛带镇府兴街向后倒车时,与后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某(女,54岁)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目前,交警部门已依法开展事故认定和调查处理。

事故现场附近店铺工作人员冷某某(女,36岁)围观时发现与货车司机相识,遂上前帮忙理论,随后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并说出“我有所长电话”等言论。现已查明,其声称的“所长电话”,为2017年5月30日凌晨,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派出所调解时,留存了相关电话。冷某某与派出所所长不相识,无私交。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环境。

6月30日,记者致电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对于后续会否追究冷某某言语失实的责任,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在此情况下,声称“我有所长电话”,这一言论在公众中可能引起误解,从而损害警方的形象和公信力,给当地警方带来负面影响。

付建表示,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警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涉及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警方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付建表示,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该散布谣言的行为如造成负面影响大,可能涉嫌构成犯罪,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段颖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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